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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基于人们对环境污染问题缺乏系统认识以及我国长期实行的城乡二元结构体制,城市水污染一直被认为是水污染控制的主要对象。由于城市水污染的集中性与人们对城市水污染的重视,对城市水污染的治理措施通常都能取得较好的效果,但全国水质状况并未得到根本好转,甚至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所以仅仅加大对城市水污染控制而忽视对农村水污染的防治根本不能扭转当前全国水污染日益严峻的现状。随着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以及农村城市化的迅速推进,农村水污染的污染源除了传统的农业面源污染的加剧和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增多外,还增加了新的污染源,即乡镇企业污染与畜禽养殖污染。因为农村水环境污染本身所具有的一系列特征,如分散性等,所以城市水污染防治的一些措施很难适应于农村水污染的防治。在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体制的背景下,我国存在环境不正义,无论在制度资源的配置、环境信息的获取上,还是在政府对农村水污染防治方面资金投入以及思想认识等方面,都存在着以城市为重心的做法而忽视农村水污染的治理。就农村水污染防治方面,对几个发达国家的相关立法及经验进行分析与总结,各国一致认为:农村水污染防治涉及法律、政策、技术等多个层面,其中法律手段应处于核心地位,其他手段辅助。所以说,控制农村水污染首先要做到立法先行,颁布的法律法规要注重协调性与配套性,最主要的是要有可操作性与针对性,使农村水污染防治在实践中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我国涉及到农村水污染的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近几年出台不少,对于农村水污染防治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关于农村水污染防治在立法上还存在许多的不足和缺陷:比如在立法思想上以城市水污染防治为中心;专门针对农村水污染特征的立法存在空白;现行环境管理体制的不合理设置。在重构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立法的过程中,笔者认为首先应当修正环境基本法中以城市为中心的立法思想,实现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在立法模式上,采用混合立法模式,即针对农村水污染的特征,不断完善《水污染防治法》中关于农村水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然后依据时宜,针对农村水污染的各个不同污染源,制定不同的法规及配套细则、标准。针对农村水污染特征及我国国情,确立农村水污染防治的立法理念,即“统筹消除贫困与可持续发展”与“统筹城乡环境保护”,制定针对农村水污染的专门法律制度,比如:农村水环境保护经济激励制度、农村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