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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渊源是法理学研究的重要论题,由于历史和法律环境的差别,导致了各国学者对法的渊源理解大相径庭。对于法律渊源概念的不同理解主要源自学者们分析角度的不同,但大体上可以归结为司法、立法两种视角。而正是由于对法律渊源这个概念的不同认识,导致了在国际法学界对于国际法渊源认识的差异。对于国际法渊源的理解必然要和国际法自身特性相结合,而不能孤立的进行。国际法的特殊法律性质决定了国际法渊源的特殊性。国际法是一种原始型的法律,和国内法相比,国际社会本身不具有统一的宪法及立法机构,常常面临无立法、判例可以之确立法律存在的地方及确证某一特定观点是否已经提升至法律规则的困难。在国际法律实践中,引用国际法渊源往往是在涉及某一具体问题时需要知道相关的法律原则或规范在哪里、并以什么形式表现出来以及这些法律规范是否被国际社会或某一特定国家所认可。所以国际法渊源主要是指以某种国际法的法律表现的形式为依据,起到一定证明作用的法律渊源。尽管学术界对国际法渊源的定义有不同的理解,但关于国际法渊源大多学者都会引用《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来阐明。第三十八条列举了国际法院在解决各项争端时应适用的国际法。具体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等,这是对国际法主要渊源的一种权威界定,但是规约制定当时国际社会和国际法的发展状况都与当今社会有了很多差别,而且国际法自身性质决定了国际法渊源的广泛性,所以国际法渊源已经有了新的发展,国际司法判例、国际组织决议等作用同益凸现。法律方法所要处理的是事实与规范之间对立与结合的问题,是一个动态的概念,而从司法中心的法律渊源理论出发,只有把这个动态的概念与国际法渊源这个相对静止的空间相结合,才具有实践意义。因为从实质上说,国际法渊源是国际法实践,特别是国际裁判实际形成过程中可适用的资料信息的表现,它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国际法的社会作用在于通过体现各国的协调意志来为各国统治阶级在国际交往中的需要服务,维护国际社会的秩序。尽管国际法与国内法有很大区别,但其社会作用和规范作用却大体相同,所以其存在的意义也如同国内法一样表现在其适用过程中,在这个过程中适用者或者说法官所使用的法律方法都是大致相同的,但是由于国际法自身特性又决定了这些方法的一些特殊性。国际法渊源在国际法领域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对于国际法渊源的研究也并不是孤立的,它表现为法律方法运用的前提和产物,裁判过程的法律发现、法律解释和法律论证更是与国际法渊源密不可分,所以国际法渊源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而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国际法渊源的法律方法论意义及其特殊性质则主要体现在法律发现、法律解释和法律论证三个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