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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犯罪的愈演愈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规制已然从民事、行政扩张到刑事方面,早期的刑法规制采取机械性的一刀切方式,一定程度上打击了网络犯罪的扩张,但是面对新型的犯罪特点,传统犯罪规制方式的效果明显不足。主要体现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犯罪行为呈现较强的独立性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以传统共犯理论来规制会导致共犯无法认定等问题,因而不仅要认识到打击的必要性,更要从刑法中进行深入的探究。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我国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规制路径有了新的探索——以帮助行为正犯化和拒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不作为为基准规制这类犯罪。但由于法条的笼统性和网络犯罪的复杂性,新旧规制方式之间的交叉叠重、选择适用问题一直是学者们讨论的话题。2019年10月25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较详细的规定了新型网络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在此基础上研究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新型规制方式如何进行司法适用,成了苛需解决的问题。由此,可以将研究方向划分为立法和司法两方面进行具体分析。在立法方面,我国探索了三种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刑事归责的模式。第一种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以作为形式的单独犯,除却最基础的披着网络外衣的传统单独犯之外,还有学者提出了预备行为正犯化、共同正犯和间接正犯三种归责模式,通过分析认为仅有间接正犯理论具有研究价值;第二种是具有帮助性质的犯罪,又可以分成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传统的共犯理论,针对其面临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帮助行为在无正犯情况下的评价困境,提出三种解决方式,分别是以片面共犯论处、重构共同犯罪的认定方法、和帮助行为正犯化。前两者都没有从本质上解决评价困境,而第三个是突破困境的解决方式,也即第二个层面,帮助行为正犯化理论。第三种是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不作为犯。总结立法探究和司法解释,反映出我国在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立法上存在主体认定范围过广、刑事立法边界不明晰、缺少出罪免责事由的不足之处。在司法上,以新颁布司法解释的时间线为基准,截至2020年2月29日的司法判决书为样本,分析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新型规制路径的适用现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适用呈现变保守适用为积极适用、网络帮助行为定罪存在争议、量刑适用种类单一的特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呈现适用率极低的特点。究其原因,主要是法益保护对象不明、罪名间辨析不明确以及法院系统对新规定适用较低等。而根本原因在于对两个罪名和相关罪名之间的具体适用不明晰。针对这些原因,从两个新罪名入手,结合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具体阐述适用问题,并比较区分相关罪名。其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要针对其条文中对“犯罪”做出扩大解释、“明知”应当区分“通谋”、“情节严重”认定过低和行政前置的正当性加以分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主要针对“管理义务”的推导,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和责令改正要件的把握三方面来阐述。通过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诈骗罪、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罪之间的适用辨析,以防在司法活动中出现罪名混乱的情况。鉴于以上的分析和研究,辅以在立法上建设和完善出罪机制,司法上增加职业禁止和禁止令的适用,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基本素养等完善措施,以求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犯罪行为进行较为全面的规制,对入罪范围进行限制,使我国的网络大环境向更好地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