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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不可逆转的潮流,国际上知名的有北美自由贸易区、欧盟、亚太经合组织,国内则以长三角、泛珠三角等为代表,不断掀起经济发展的高潮。本文以国内区域经济一体化为背景,研究区域经济合作的协调机制——行政契约协调机制,旨在通过将行政契约置入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中,分析行政契约在区域经济合作中的运用。纵观目前理论上对行政契约的研究不难看出更多集中在行政法上的研究,涉及行政管理领域的研究则集中在行政契约在城市公共服务提供、公_共事业民营化上的运用,将行政契约置于区域经济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中分析行政契约在区域经济合作中的运用在现有文献中并不多见,这也是本文研究的意义所在。
行政契约是一种新型的行政管理手段,它在双方合意的基础上达成共识,以契约的形式确定下来,体现了一种求同存异互信互让的精神,朝着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努力。行政契约以一种更加柔和、更加富有弹性的手法取代了过去那种单一、强制性的行政行为方式,凭借着一般行政行为无法比拟的优势,即契约精神,在实践中,尤其在区域经济合作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本文主要论述了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行政契约作为区域经济合作的协调机制在实践中的应用,指出其存在的问题以及问题的根源,并进一步分析了如何完善行政契约制度,使其更具有可实施性。
本文第一章绪论部分论述了本文的研究背景、文献综述、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分析了为什么行政契约协调机制是目前我国区域经济合作的主要协调机制。第二章介绍了行政契约的相关理论,包括行政契约概念的纷争与界定、行政契约的分类、行政契约的特征以及行政契约签订应遵循的原则等,尤其是在对行政契约的界定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分歧仍然较大的情况下,进行全面的考察,给出了较具代表性的界定。第三章对行政契约在区域经济合作中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指出行政契约在区域经济合作中的应用,通过几个具有典型代表的案例指出行政契约在区域经济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问题的根源。第四章分析了如何完善行政契约制度使其更具有可实施性,主要是通过完善行政契约的程序制度、完善行政契约的救济制度、完善行政契约的问责制度以及通过设立区域性管理机构来解决。最后对全文做了总结,指出通过行政契约相关制度的完善,行政契约在区域经济合作中将发挥更加积极的、独特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