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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亦称电子商务合同。作为网络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催生出的产物,电子合同一经面世,就成为人们生活需要的“新常态”。完善的电子合同法律制度体系能够成为现实社会中解决电子商务争议的调节器,网络交易的保障书,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和社会经济更好更快的发展。目前我国从法律层面将电子合同归为传统书面合同的一种,但国际上并未一致形成关于电子合同这一概念清晰明确的定义,而且电子合同与传统的书面合同在表现形式、订立过程、履行方式等方面存在很多实质性的差别,再加上电子合同的种类繁多,均一定程度上颠覆了人们传统的观念和行为,也对传统的法律制度带来了冲击和挑战。传统的合同法规则与程序法规则并不一定适用于电子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如果电子合同在立法和司法上过于保守,将其限制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反而会限制交易的进行和经济的发展。因此,关于电子合同的法律制度在立法中被屡次提及。2019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在电子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电子合同的要约、电子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随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2019年12月16日稿)》(以下简称《民法典草案》)进一步细化了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等问题,为电子合同的规制提供了方向。可见我国的电子合同相关立法正在逐步追赶电子商务的发展脚步。本文建立在将电子合同根据当事人和交易类型的不同,划分为B2B(商对商的电子商务模式)、B2C(商对客的电子商务模式)、C2C(客对客的电子商务模式)类型的电子合同的基础之上,以B2C类型订立的电子合同为侧重点,通过对电子合同从合同法规则与程序法规则角度的梳理,试图找出我国立法的缺陷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在文章开篇阐述了电子合同的概念、电子合同和传统书面合同的几点主要区别、三种不同模式订立的电子合同之间的区别以及目前关于电子合同的法律承认问题来明确电子合同的特殊性和电子合同需要制定不同于传统书面合同订立规则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从合同法角度重点分析了电子合同中数据电文的到达主义、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节点、电子合同的当事人等我国具体的电子合同订立规则以及立法中存在的问题。随后结合程序法,进一步分析电子合同关于管辖权和证据方面的困境与限制。通过对域外一些国家的关于电子合同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的探索,为我国的电子合同法律制度建设提供新思路。最后,针对我国电子合同立法中不周延性等问题,本文提出了明确电子合同概念与具体分类、完善相关合同法订立规则(如适用法定确认收讫规则、参照适用英美法系国家中“生活必需品”的规定来判断无缔约能力人订立的电子合同是否有效、在电子合同中增加犹豫期等)和完善相关程序法规则(如在管辖规则中由原告选择管辖法院、引进区块链技术保障电子合同真实性等)相关建议,从而使我国的电子合同规则制定着眼于世界,构建一个更加开放、更加完善的电子合同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