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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属于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的一个具体罪,同时也属于贿赂犯罪的表现形式之一。本罪在刑法学界存在诸多分歧和争议,本文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采取注释研究法,对涉及本罪的条文进行逐句的分析、解释,使其刑法意义以及立法本意更明确,试图弥合刑法学界对本罪的分歧。全文共分以下八部分:第一部分:引言。该部分阐明对本罪的立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要要求,从刑法学界对本罪也缺乏必要的研究入手,说明对本罪研究的必要性,并就本文的基本内容与思路加以说明。第二部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立法沿革。本罪从其立法规范上讲,其中一部分内容是从普通受贿罪中逐步分离出来的,该部分阐述了涉及本罪的立法演进过程,详细阐述犯罪犯罪的主体及客观方面的变化,说明了本罪的立法渊源。第三部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罪名和概念。该部分列举了对刑法典第163条所涉罪名的学理解释以及两高司法解释所确定的罪名。由于公司与企业之间的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称本罪为企业人员受贿罪最为理想。该部分还详细列举了刑法学界对本罪概念的5种不同表述,并分析了这些表述的不足之处,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其中特别是明定本罪的主体——公司、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第四部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构成特征。该部分论述了本罪的客体应为职务或业务行为的廉洁性;在本罪的客观方面,论述了本罪的一般构成与特殊构成,强调了应狭义理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出了公司、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的间接受贿的立法的空白;论述了本罪不应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犯罪的必要条件,对索贿成罪的条件进行了比较分析,提出了注重本罪的数额这一结果要件;最后分析了本罪的三类主体和主观方面的直接故意性。第五部分:本罪的司法认定。该部分分析了有关本罪的罪与非罪的区分,涉及馈赠、合法收入、一般受贿行为。分析了本罪与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受贿罪的界限;最后分析了本罪的特殊犯罪形态——共犯及未遂问题。<WP=5>第六部分:本罪的刑罪适用。该部分对本罪的一般情节和加重情节进行了对比分析。第七部分:立法、司法完善。该部分论述了下列:需立法完善本罪间接受贿的立法空白、协调本罪与受贿罪客观行为方式上的认定差异、排除“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犯罪的成罪条件、需要司法解释本罪的数额较大、巨大的具体标准。第八部分:结语。该部分总结了对本罪系统论述所得出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