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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特是二战后英国著名的法理学家,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创始人,以其精湛的法律思想饮誉西方法理学界。本文围绕“为什么要遵守法律”这个主题,以哈特为中心,对分析实证法学的理论做一个全景展示,指出其存在困境,最后得出自己的结论。全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交代文章主题——“人们为什么要遵守法律”——的由来,分析古希腊、古罗马思想家以及古典自然法学派对此问题的研究进路。
第二部分指出在休谟否定自然法学观点后,分析实证法学是如何应对的。奥斯丁回避正义问题,提出法律命令说,把守法理由的问题留待凯尔森去解决。而凯尔森试图以基础规范理论来回应人们对分析法学的质疑,但最终宣告失败。
第三部分探讨了哈特是如何通过自己的法律规则理论对上述主题作出解答的。首先,哈特通过对奥斯丁的法律命令理论的批判,提出了法律规则理论以及社会规则的内在方面,实现了对奥斯丁的超越;接着,哈特借鉴了凯尔森基础规范理论,提出了承认规则,试图摆脱法律效力来源的虚构性;之后,哈特在与自然法学派的论战中,一方面,固守着分析实证法学的基本立场,拒绝承认道德与法律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另一方面,他提出“自然法的最低限度内容”,作为对自然法学诘难的反击策略。
第四部分探讨了哈特理论存在的诸多窘境,指出其所不愿深入的领域,并分析了其对上述主题回答失败的原因。哈特努力构建自己的法律规则理论,试图摆脱人们对分析实证法学的传统看法,但又不愿承认自然法学的观点,因此,他极力寻找一条既不同于老分析实证法学又有别于自然法学的“中间道路”。但笔者发现,哈特在提出义务、内在观点、承认规则等概念和理论时,其实是将自然法学的相关理论做了一个“变脸的手术”。换句话说,如果将哈特的理论置于传统自然法学的语境下,我们可以从中解读出它与自然法学理论存在着一致的地方。
最后部分是自己的一点简要看法。哈特新分析法学的不成功,使我们把问题的解答再一次寄希望于自然法学。当然,我们的论证与古典自然法学派是不一样的,但结论是一致的。笔者认为,法律要人们遵守的理由在于,法律体现正义,法律体现社会大多数人的公识。而在国内,“统治阶级意志论”还有很大的影响。因此,重申遵守法律的理由——法律体现正义,也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