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知识产权争议的可仲裁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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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知识产权争议,也可称为涉外知识产权争议,是跨国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它作为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种特殊类型,既具有一般国际商事争议的共性,又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当今社会,国际知识产权争议已经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而日渐增多,因此如何解决这种争议能够更加顺应社会的发展也已成为学界关注的问题。目前,以仲裁方式解决国际知识产权争议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仲裁作为一种古老的争议解决机制,它的快捷、高效能够与社会发展的需求相契合。但是从传统的法学理论角度来说,国际知识产权争议本身的性质决定其不能使用仲裁的方式来解决,然而,从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来看,仲裁在国际知识产权争议领域发挥出越来越大的作用,因此,国际知识产权争议是否具有可仲裁性就成为了学界争议的焦点。可仲裁性的厘定是仲裁程序中首当其冲的问题。当一个争议要适用仲裁解决时,第一位要考虑的就是它能不能仲裁,即有没有可仲裁性,如果是不可仲裁的争议,就要选择其他的途径来解决。可仲裁性问题的本质,归根结底是属于公共政策的范畴。一项争议依据一国既定法律能否提交仲裁解决,取决于该国法律所确定的公共政策范畴。因此,由于对公共政策理解的不同,导致了各国所界定的具有可仲裁性的争议事项的类型与范围也不尽相同。①虽然如此,但在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带动下,国际商事仲裁也在朝着协调统一的方向发展,在此背景下,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问题也逐步呈现两大发展趋势:其一,国际上普遍采用对仲裁发展有利的立场来解释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其二,可仲裁争议事项范围的扩大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先承认某一事项的国际争议可以仲裁,再过渡到承认该事项的国内争议具有可仲裁性。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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