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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Build-Transfer)投融资建设模式(以下简称BT模式)作为BOT(Build-Operate-Transfer)演变而来的一种新型项目融资方式,近年来在我国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中得到迅速引入和推广,中央和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确立了其合法地位。经过几年的实践,BT模式在缓解政府财政资金不足,加快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BT模式实际运用的时间较短,而且至今尚未出台专门的特许权法律对其进行规制和调整,学术界对其理论的特殊性在立法和应用中的认识和研究还不够充分,因此在实际运用过程中经常出现很多法律方面的争议和问题,有的甚至导致项目中止或撤销。考虑到BT模式较BOT模式而言,虽然在很多方面具有共同的特点,但在特许权内容及项目法人职责转移等法律关系理论方面具有其独有的特性和存在特殊的问题,同时也考虑到BT模式在我国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中具有较大的现实价值和发展空间,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该模式中的各种法律关系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分析,厘清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和职责以及权利义务关系,促进BT模式的健康发展。本文分三章对BT模式中的法律关系进行探讨:第一章对BT模式的基本理论以及立法与应用现状进行概述。第一节阐述了BT模式产生的来源,同时对BT模式的内涵、法律特征进行概述和总结并提出了个人观点;其中关于BT模式的来源,学界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笔者通过对两种来源即PPP/BOT模式的产生以及内涵的广义狭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得出BT是由BOT模式演变过来的结论。第二节主要对BT模式在我国的立法现状和具体应用进行概述,提出了目前BT方面的法律缺陷以及认识上的争议,以及导致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归其症结主要在于学术界和政府主管部门对BT特许权合同以及性质等法律关系理论认识上的模糊,所以研究与探析BT法律关系尤为重要与必要。第二章对BT模式中的法律关系进行梳理和论述。这是本文的重点。为了更好地理顺法律关系,第一节对BT模式项目中主要法律主体(“项目发起人”、“项目投资人”、“项目公司”)进行了定义,对“项目所有权人”“项目业主”、“项目法人”、以及“建设单位”等经常被混为一谈的主体法律地位的概念作了界定。第二节是本章的重点,着重对BT投融资建设合同即特许权合同(法律关系的核心载体)的法律性质、合同主体的法律地位以及它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梳理与分析。认为,项目发起人(政府或其授权单位)与项目投资人及其项目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主合同关系,其他法律关系均为从合同关系;BT投融资建设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商事合同,属于私法契约性质,政府作为平等的商事主体应该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不得随意变更、收回授权和任意干涉;政府授予的权利非项目所有权,而是其中的对项目的投资权、建设实施权以及因其投资建设而产生的对项目工程资产的控制权,同时政府回购的不是项目资产的所有权而是对工程资产的控制权,工程资产的移交不属于资产所有权转让,不需交纳资产转让税金;以及关于项目法人身份与责任转移等特殊性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述。第三节主要探讨了BT模式在项目融资、施工以及监理过程中的特殊法律关系。第三章主要针对目前我国BT模式在法律关系理论和立法上的缺陷和实际应用上的混乱等现状,建议国家立法部门统一对特许权项目进行专项立法,对特许权项目的共性进行统一规定,同时在特许权法中针对BT模式的特殊性,设立专门的法律条款予以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