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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WTO专家组在美国版权法争端案中对TRIPS协议第13条进行了解释后,“三步检验标准”就被解读为是对版权限制条款的反限制,其作用在于限制版权例外的过度适用从而保护版权人的合法经济利益。然而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进步,“言论自由”、“信息分享”等公众利益愈发凸显,“三步检验标准”的传统解读也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从国际法层面看,“三步检验标准”是检验成员国国内法中关于版权限制规定是否合理的原则性条款,在数字时代下创设新的权利限制避不开接受“三步检验标准”的检验;从国内法层面看,“三步检验标准”能够对成员国国内法中权利限制规定起到辅助性解释与补充性适用的作用。因此,重新解读TRIPS协议“三步检验标准”以使其适应网络技术的发展是十分必要的。本文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目前国内外有关“三步检验标准”的研究进行综述,并提出问题:互联网环境下应如何适用TRIPS协议第13条的“三步检验标准”。第二部分分析了WTO专家小组在美国版权法争端案中对TRIPS协议第13条的解读及解释的法律效力,指出专家组的解释虽然不具普遍性约束力,但在实践中先前的解释往往对当事国和专家组对案件的分析阐释具有指导性的作用。第三部分首先提出了数字时代版权人权利的扩张与国际条约中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使得版权人专有权利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冲突愈发凸显,“三步检验标准”的作用也愈发重要,再通过比较分析Google案中“三步检验标准”与合理使用制度在美国、西班牙和中国的适用指出“三步检验标准”作为一个可以灵活解释的标准,能够弥补列举式立法的空缺和不足,同时可以借助美国版权法的四个要素进一步明确“三步检验标准”的适用标准。第四部分首先通过重新解读“三步检验标准”的内涵,明确了其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中的作用,其次通过介绍欧盟与澳大利亚在数字版权法改革中对“三步检验标准”的引入与适用说明“三步检验标准”在网络环境中的可适用性强,并基于《平衡解释“三步检验标准”宣言》提出在互联网环境中应摒弃“累积适用”的解释,结合经济分析与美国合理使用制度完善“三步检验标准”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