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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作为社会最基本的细胞和最普遍的社会关系,它涉及到社会的政治、经济、科技、风俗习惯、心理、历史、道德、伦理等内容,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息息相关,受之影响制约,又反作用于社会发展。当我们幸福的婚姻家庭笼罩着家庭暴力这一阴影时,便会摧毁家庭成员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憧憬,导致家庭的破裂,甚至诱发犯罪,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家庭暴力这一法定违法行为,严重地侵害了受害方配偶的健康权、人身权、性自主权、自由权、生命权等合法权利,尤其是变化多样的暴力形式——精神暴力和性暴力,不同程度的影响着婚姻家庭的健康发展。因此,我们的法律不能袖手旁观,应该维护受害方配偶的合法权利。当受害方配偶受到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的暴力侵害时,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时,应该给予支持。本文分为四章,具体探讨了我国因家庭暴力所致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本文的第一章具体谈到关于家庭暴力的基本理论。首先谈到家庭暴力的概念及其界定问题,把我国家庭暴力与国内外相关立法进行对比,从而完善我国家庭暴力的定义。然后,谈到家庭暴力的分类问题,将家庭暴力分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三种基本形式。最后,具体分析了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济问题。第二章是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概述。具体介绍了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实质、性质、功能、请求权行使的时间、国内外关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以及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和研究现状等。其目的在于吸取国外先进立法来完善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第三章具体探讨我国因家庭暴力所致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问题。首先,谈我国因家庭暴力所致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价值,既有利于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拓展离婚自由的空间,也有利于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婚姻法以及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然后,介绍了我国家庭暴力所致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四个特征,即主体的特定性、客体的特定性、违法行为的特定性、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最后,具体分析了我国因家庭暴力所致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五个构成要件,即违法行为、有损害事实存在、夫妻一方要有过错存在,并且是主观故意、必须以离婚为要件。第四章提出完善我国因家庭暴力所致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个人建议。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具体谈谈精神暴力所致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并且提出预防和控制精神暴力的对策和建议。第二,将“婚内强奸”也纳入家庭性暴力之中,当婚内强奸这一事实发生时,受害方以性自主权受到侵害为由,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第三,家庭暴力的举证问题。家庭暴力的举证需要受害者本人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同时也需要政府加强执法部门的执法力度,协助采集证据,并加强普法宣传,提高维权意识。在举证责任方面,笔者建议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更为恰当。第四,关于我国因家庭暴力所致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需要考虑的因素提出的八点建议,即加害方配偶的过错程度、受害方配偶的精神损害程度、家庭其他成员的精神损害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等具体情节、加害配偶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害配偶的个人状况、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婚姻关系的存续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