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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以来,村庄治理的民主化水平有了很大提升。但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地区的村级治理是由乡村精英主导,广大普通村民的参与度很低,体现为乡村精英治理的普遍存在。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要求村庄形成特定的自治形态,首先是乡镇政权不直接介入村庄治理,由村庄自主处理内部事务,另外是广大村民尤其是普通村民能够充分参与村级治理,实现民主权利。现阶段相当数量的村庄已经能够做到不受乡镇的过多干预,独立处理村务,但很难做到村级治理由广大村民主导,很多时候村级治理由占村民极小比例的乡村精英主导。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旨在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极其强调村民的个体平等、充分参与等,但在这一制度背景下却依然产生了乡村精英治理现象。如何解释、看待和改进这一现象,值得我们深思。历史上,中国是一个以农立国的大国,村级治理的状况既直接关系着广大村民的生活与命运,也关系着国家的治理与发展。通过对乡村精英治理的研究可以为村民自治的更好发展、村级治理水平的进一步提升提供理论参考,同时也可以拓展乡村精英研究、精英治理研究的学术视野,具有重要的实践及理论意义。村庄自治形态是理解乡村精英治理的一个重要向度。从一些典型的治理现象中可以抽象出治理形态这一概念,分为控制型、自治型与复合型治理三类。自治形态是一种具体的治理形态,现代社会中的自治形态在应然层面上强调自主治理,反对极权与压迫,反对权力的单向度运行,主张分权,注重参与,民主色彩强烈。在村民自治的制度背景下,村庄呈现出与历史上各个阶段不同的自治形态,所以乡村精英治理即发生在现阶段村庄自治形态中的一种精英政治现象。特定阶段的村庄自治形态与相应的乡村精英治理之间存在紧密的关联。一是村庄自治形态充当着乡村精英治理的发生空间;二是不同治理形态中乡村精英治理的成因不同;三是自治形态的价值内涵与精英治理的效应分析紧密相关;四是不同自治形态中乡村精英治理现象的性质不同。随后提炼出我国乡村精英治理研究的一个基本的分析框架,即围绕乡村精英治理这一特定研究对象,以村庄自治形态为视角并贯穿始终,分析乡村精英治理的历史流变、现实展开、内在机理,并指出乡村精英治理的优化方略。旨在明确乡村精英治理的成因、效应与性质,并提出改进意见。乡利精英治理在历史上一直存在。传统社会时期,皇权止于县政,国家通过乡绅阶层间接管理乡村社会,乡村社会呈现出自治特征。这一时期的乡村自治实质上就是乡绅自治,并非现代意义上的乡村自治。晚清民国时期,传统乡村精英的流失与蜕变、土豪劣绅势力的乘虚而入等诸多因素导致国家推行的地方自治走向破产,传统乡村自治亦日益衰落。人民公社时期,传统形态的各类乡村精英被打倒,代之以单一色的公社干部与大队干部,村庄自治形态彻底消失。乡政村治时期,伴随着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村庄社会的自治形态得以恢复。乡村精英群体在村庄治理的实践过程中,掌握了村庄公共权力,而广大普通村民对于村庄政治生活涉足力度较弱,从而形成了精英话语主导村级治理的局面。通过对不同时期精英治理现象的介绍,让我们认识到现阶段的乡村精英治理现象是有一定的历史根基的。另一方面通过呈现不同阶段乡村精英治理与相应的村庄自治形态或治理形态,使我们了解到两者之间的关联,以及不同治理形态中乡村精英治理的不同。现阶段乡村精英治理的发生情境可以从政治、经济与文化三个方面进行考察。政治情境体现为村级治理权威来自行政性赋予与社会性赋予的融合。经济情境体现为市场体制这一“无形之手”对村庄场域的介入。文化情境体现为农村社会地方性知识的消解与潜存。作为一种精英治理现象,乡村精英治理是一种民主化程度不高的现象,体现为在构成村级治理的村庄选举、决策与管理等过程中充斥着一定的精英权威色彩。村庄选举中,无论是村党支部选举还是村委会选举,乡村精英都起着极大的作用,乡村精英通过控制或动员左右着村庄选举的最后结果,从而形成了公开选举背后的“潜在尴尬”。村级事务的决策与管理中,村民的决策与管理权异化为乡村精英的决策与管理权,广大村民的治理主体角色被替换。村庄事务的监督中,国家的相关制度被悬置起来,村务监督多处于虚化状态。根据基本特征的不同,乡村精英治理可以划分为常态与病态两种类型。常态乡村精英治理具有权力集中、利益交换等特征,病态乡村精英治理具有权力异化、利益结盟等特征。村庄自治形态是乡村精英治理发生的一个重要空间,对于乡村精英治理的机理分析应紧密围绕村庄自治形态展开。引入崔之元的三元结构分析框架后发现国家实施村民自治制度在推进村庄治理民主化的同时,也为乡村精英治理的形成提供了空间。制度依据、性质定位、实然体现与应然追求四个方面形成了不同时期的村庄自治形态内容。结合治理理论内涵可以概括出现阶段的村庄自治形态内涵。乡镇的“选择性治理”策略、乡村精英的利益谋求、普通村民的碎片化特征使乡村精英治理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与村庄自治形态追求民主价值充分实现与效能价值基本实现的内涵进行对比分析后,认为常态乡村精英治理基本相容于村庄自治形态,病态乡村精英治理严重相斥于村庄自治形态。随后总结出历史上不同乡村精英治理与相应村庄自治形态之间的关系,依次为依存关、冲突关系与张力关系。进一步认为历史上常态乡村精英治理对于村庄治理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病态乡村精英治理对村庄治理具有一定的消极影响。至此,现阶段乡村精英治理的成因、效应与性质已基本清晰。通过实地调研,发现Q镇D村的村庄选举由乡村精英而非广大村民主导,在村庄公共事务的决策、管理与监督中民主机制处于虚化状态。该村已经形成精英治理模式,民主化程度不高,但同时亦发现在村级治理中乡村精英同样起着比较突出的作用,那就是使村级治理获得了基本良好的效能。具体体现为在乡村精英的努力下,村庄政务能得到有效处理,村庄公共服务的供给良好,村庄能维持稳定的秩序。压力型体制下乡镇对于村庄的选择性治理、利益驱动下乡村精英的权力运作行为、普通村民公共意识的淡漠与碎片化格局下个体力量的微弱成为乡村精英治理现象形成的重要原因。参照两种类型乡村精英治理现象的典型特征进行对比后,发现D村的精英治理存在权力集中、利益交换等特征,同时也存在轻微的权力异化、利益联盟等迹象,具有异变的风险。总体而言,D村精英治理可以划入常态乡村精英治理之列,但对其存在的风险亦须警觉。对病态乡村精英治理须进行批判,一是此现象本身对于村级民主治理成长的阻滞作用。二是此现象所折射出的人性缺陷的放大与人性的价值取向相违背。对常态乡村精英治理的反思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接纳此治理现象,二是省察此治理现象。之所以要接纳此现象,是因为无论从历史的角度、现实的角度还是发展的角度来看,此现象的形成都有其客观性与合理性的一面。之所以要省察和反思此现象,一是即使是常态乡村精英治理也具有一定的异变风险,二是乡村精英群体的质量与治理水准、民主化程度均还存在一定的提升空间。乡村精英主导下的权威型治理亟需向乡村精英引导下的参与型治理转换。乡村精英治理的优化过程即乡村精英治理与村庄自治形态之间张力关系的调适过程。乡村精英治理的优化路径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乡村精英群体及其治理机制的优化,二是普通村民群体及其参与机制的优化,三是乡镇政府调控与指导机制的优化。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有几下几点:第一,我国历史上存在着不同的庄自治形态或治理形态,构成了相应乡村精英治理的发生空间。第二,乡村精英治理具有一定的历史根基。第三,根据特征的不同,乡村精英治理可以划分为常态与病态两种类型,病态乡村精英治理是常态乡村精英治理的异变形态。第四,尽管现阶段常态乡村精英治理与村庄自治形态的民主内涵存在冲突之处,但此现象具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第五,常态乡村精英治理对于村庄治理起积极作用,病态乡村精英治理对于村庄治理则起消极作用。历史上乡村精英治理与相应村庄自治形态之间的关系依次为依存关系、冲突关系与张力关系。第六,对病态乡村精英治理须进行批判,对常态乡村精英治理要进行反思。常态乡村精英治理是乡村精英主导下的一种权威型治理,亟需向乡村精英引导下的参与型治理过渡。另外,还对乡村精英治理的“静态”与“动态”、村庄自治形态演进中的“价值协调”、社会权力结构中的“精英”与“大众”诸话题进行了进一步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