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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特别情报员,简称刑事特情。它是侦查机关用于秘密搜集犯罪情报和证据、发现和控制犯罪活动、协助侦破刑事案件的一支警外侦查力量。秘密性、主动性、风险性、交易性及欺骗性是刑事特情侦查的主要特征。侦查实践中,公安机关为了应对日趋隐蔽化、专业化、组织化、科技化的犯罪活动,而广泛运用秘密侦查措施。刑事特情侦查作为其中之一,它既能够突破警力资源有限的侦查瓶颈,最大程度地运用警外力量获取犯罪情报和证据材料,又能够有效预防和打击现代化犯罪,提高侦防效率和社会防卫成效。刑事特情侦查带来的巨大侦查效益使其颇受侦查机关的青睐,甚至被一些侦查机关视作侦破案件的万能钥匙。刑事特情侦查固有的欺骗性、秘密性、诱惑性,决定了这种侦查措施势必会与刑事司法诚信品格、公民隐私权、公民人格自律权等存在冲突,从而导致它的正当性基础受到质疑并被人们广为诟病。在秩序混乱的社会环境中,公民基本权利将沦为一纸空文,而刑事特情侦查正是为了追求“秩序”这一基本价值。因此,刑事特情侦查实为一种“必要之恶”,只要它的欺骗性尚未逾越社会大众普遍认可的道德责任界限,它的诱惑性没有超过正常人的自律能力承受范围,它能够严格依据法定程序开展,它能够向法治轨道不断迈近,那么法律和社会应对其保持一定的容许度。除此之外,刑事特情侦查成本与侦查收益的冲突也动摇了它的正当性基础。但是,任何行为均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刑事特情侦查亦不例外,它包括直接成本和错误成本。与刑事特情带来的侦查效益相比,直接成本相对较低,错误成本亦会随着刑事特情的法治化、规范化发展而逐步降低。综上所述,刑事特情侦查具备正当性。目前,我国刑事特情侦查现状堪忧,尚且存在不少问题。第一,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导致这一颇具争议的侦查措施沦为了一种法外秘密侦查措施,也导致该项侦查权力的运行于法无据,与现代法治精神背道而驰。第二,外部审批程序、监督程序、救济程序、刑事特情出庭作证保障机制及相关证据规则等程序规定的缺失,不仅容易导致大量错误侦查行为的产生、大量侦查资源和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容易导致该项侦查权被滥用并成为滋生司法腐败和冤假错案的温床。第三,刑事特情的物建和管理工作失范。其中,侦查机关盲目物建及操作不规范的问题比较突出。刑事特情管理秩序较为混乱,并由此导致刑事特情诱人犯罪、与警方共同犯罪及侵犯他人隐私权等现实问题。第四,刑事特情权益保障机制的缺失,不仅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治理念相悖,也将使刑事特情工作的开展举步维艰。而在德国、美国、英国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代表性国家中,线人侦查制度的发展已相对成熟。在德国的成文法规中,含有线人使用的基本原则、线人的选任和身份保密、线人的终止使用、批准与监管程序等内容。在美国和英国关于线人的判例、制定法及司法机关内部准则中,含有线人的物建、管理、使用、行为授权、线人引诱犯罪问题等具体操作程序和做法。以上域外制度的比较研究,对于我国刑事特情侦查工作实现规范化、法治化而言,可资借鉴。因此,为了确保刑事特情侦查在提高侦查效益的同时,能够在法治轨道上正常运转。有必要实施如下改良措施:第一,明确刑事特情侦查的基本适用原则,即程序法定原则、比例原则、司法审查原则、权利救济原则及公序良俗原则。第二,完善相关程序规则,即合理限定案件适用范围、完善审批程序、监督程序和救济程序、完善刑事特情出庭作证保障机制及相关证据规则。第三,规范刑事特情的物建工作,优化刑事特情的管理机制。第四,合理构建刑事特情权益保障机制,即明确刑事特情犯罪认定与处罚规则、加大心理调试力度、合理及时支付酬金、严格规范法律责任的减免工作等。本文以秘密侦查措施中的刑事特情侦查为研究对象,结合侦查学、刑事诉讼法学、法理学、社会学、犯罪学、经济学等学科的知识,综合运用比较分析法、规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及案例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刑事特情侦查行为进行了正当性解读。同时,本文在对我国刑事特情侦查的现状分析基础上,剖析问题的症结所在,并吸收德国、美国、英国等国家线人侦查制度的合理成分,提出了相应的改良之策,从而希望对刑事特情侦查的法治化研究有所裨益。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刑事特情侦查的概念、类型、特征及其主要功能,从而更好地理清它的内涵与外延,更加深入理解刑事特情侦查。第二部分主要是对刑事特情侦查的正当性进行解读。主要从分析刑事特情侦查的欺骗性与刑事司法诚信的冲突、秘密性与公民隐私权的冲突、诱惑性与公民自决原则的冲突、交易性与司法纯洁性的冲突、侦查成本与侦查收益的冲突等五个方面,进行价值分析和权衡,从而论证刑事特情侦查的正当性。在第三部分中,一方面对当今我国大陆地区的刑事特情立法与司法实践现状进行考察,发现问题并分析其症结之所在,从而为刑事特情侦查的法治化改良发挥充分的铺垫作用。另一方面,以德国、美国、英国的线人侦查制度为比较研究样本,吸收其先进成分和合理成分,从而更好地进行本土化移植和改良。第四部分主要对我国刑事特情侦查的法治化改良进行较为全面、合理的构想,并进行详细的对策可行性分析论证,从而促使刑事特情侦查尽快步入法治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