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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市场经济当前面临整个大环境形势下行,而司法建设可谓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犹如鸟之双翼、车之双轮。目前,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行为屡禁不止,造成了投资者的巨大损失,同时也让原本良好的经济发展秩序出现混乱;上市公司主要通过对会计数据信息的虚构或者隐瞒进行财务造假,我国颁布的《会计法》正是以会计信息作为调整对象,在理论研究方面,目前主要的研究结果多为对财务造假行为的原因或者识别方式,在本文中,笔者结合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和以会计信息为调整对象的《会计法》进行交叉研究,以财务造假行为作为基础,结合《会计法》对造假行为的规制提出修改建议。本文按照现状问题分析以及不足和建议的思路展开介绍:第一章是导论部分,作为背景引入,介绍当下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的泛滥现状,在文献综述部分回顾已有关于会计法发展和地位的梳理以及此类行为规范化的研究。文章通过研究指出,会计法对会计信息的规制仍存在争议和不足;财务造假行为的动因有内部和外部之分,对财务造假的行为进行扼制,就要同时从内外部出发,内部强化并完善其自有的审计监督制度,而外部强调指导和监管,逐步完善法律机制。第二章是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进行会计法分析,通过国泰安CSMAR数据库、证监会网站和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数据搜集和图表制作,展示当下造假的动因、手段和识别方式,并且对各类企图模糊财务造假的概念,比如会计差错以及盈余管理,予以区分,展示证监会和法院的处罚数量和处罚类别。通过这些研究可以发现,在我国经济领域内,上市公司基数大,而财务造假现象频发,主要监管机构在处理违规违法事件时,主要依据的却是《证券法》及相关规章,并且最后的处罚主要类型以罚款为主,且数额不高,出现造假成本收益不均衡,责任行为不匹配的状况。在证券市场中,投资者是主要的参与方,受到造假行为最直接的影响,而对于其利益的保护需要另案提起诉讼,依据《若干规定》来保护自身利益,并且在市场系统风险的存在下,对于证券持有期间损失赔偿的扣除金额没有明确的衡量标准,仍处于可自由裁量的司法实践中。因而会计法存在对投资者利益保护的空白地带。第三章是对国内外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行为进行横向对比。选取同样引起广泛关注的美国安然和中国康得新造假及处罚情况对比;英美法系单独和大陆法系中的会计法体系对比;以及我国内部的会计法体系的结构分析。通过比较研究,发现国内的会计法体系以《会计法》为基础,在会计行为的规范上构成多级全方位的规范制度,协同性的特征更是要求会计法体系内和谐运作以保证会计法体系的最大效能,但我国由于会计法体系庞大,内部法律法规数量较多,所以在司法实践活动中规制仍然存在不足。第四章是通过前文的现象和数据总结,得出现行会计法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规制的不足之处,包括:会计行为界定模糊;造假行为违法成本低;民事责任缺失以及与《证券法》、《公司法》关系模糊等。第五章与前章对应提出关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会计法》相关规则的修改建议:通过对会计行为的明确界定后,完善会计监督制度,构造内外部合力监督体制度,明确监督范围,完善监督路径,合理利用做空机构研究规制企业造假行为,同时引入专家证人等法务会计的实践,建立完善的监督体系;明确民事法律责任,同时也需要强化中介机构责任,达到完善责任体系并且提高违法成本的目的;明确不同法律规制边界,打造高协同性的会计法体系,强化《会计法》的基础地位,有利于提高遏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的法律规制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