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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自2007年确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以来,对于规范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制度和完善房屋交易市场起到了积极的辅助作用。预告登记以未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请求权作为保全对象,通过干预预告登记义务人处分行为的保全措施达到最终进行物权变动本登记的目的。不动产预告登记是一种短暂性物权登记方式,其效力集中发挥在当事人办理完毕预告登记至本登记完成之时,在该时间段为尚未具备本登记条件的当事人提供了充足的准备,这也是预告登记制度被当事人青睐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在引进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后,其他相关法规针对该制度的程序规范在《物权法》基础上做了一系列相配套的规定,但遗憾的是对预告登记效力问题并未做完备的规定,存在较多的缺漏,比如预告登记是否具有顺位保全效力、义务人破产后的效力等问题,需要在法律层面予以补充,使其更好的发挥效用。本文通过比较考察分析的研究方法,在充分的理论和实践借鉴的前提下,对预告登记的各效力做了逐一研究。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以预告登记的基本理论为切入点,论述了预告登记的含义和性质的不同理解,分析了我国预告登记制度产生的历程,阐明了该制度在我国建立起来的基础。第二部分以预告登记的效力为核心对象,比较考察了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及我国对预告登记效力的不同规定,分别解析了预告登记的三大效力,并对相关规定作了进一步的考察分析,有助于发现我国对该制度效力规定方面的缺陷,对我国完善该效力制度奠定理论基础。第三部分以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效力存在的缺陷为研究目标,在立足我国目前法律规定现状之前提下,明确指出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存在的缺陷,在比较考察的基础上为下一步提出对预告登记效力的完善建议埋下伏笔。第四部分以笔者对我国预告登记效力的建议为主,就如何完善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效力从不同方面针对各效力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和立法设想,以期能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物权变动制度,尤其是不动产预告登记效力在未来立法中的不断完善发挥一定的参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