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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融全球化的国际大背景下,金融服务贸易市场的开放已成为一种发展趋势。WTO法律体系是规范成员方之间经济与贸易交往的多边经济条约群,金融服务贸易也在其管辖之列。WTO金融服务贸易法律主要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基本法律原则、《金融服务附件》、《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协议》和1997年达成的《全球金融服务协定》(简称FSA )。GATS及其《金融服务附件》规定了调整金融服务贸易的一般原则,明确了金融服务贸易的定义与范围;《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协议》是WTO成员方就金融服务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作出的特定承诺;《全球金融服务协定》则使成员方在金融服务贸易领域的开放承诺得以具体化,反映了WTO成员方的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程度。2001年12月11日,中国终于正式成为了WTO的一员。WTO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多边贸易组织,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具有规范效力的规则。既然是WTO的成员,中国就必须要在入世承诺的范围内遵守这些规则。加入WTO五年来,中国政府为了履行金融服务方面的入世承诺,对我国金融服务法律进行了一系列的修订。但是我国现有的金融服务法律与WTO金融服务贸易法律的要求仍存在较大的差距。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服务法律体系。本文从WTO协议有关金融的规则以及我国入世议定书中有关的承诺入手,结合当今国际上的金融全球化趋势,提出实现金融法治化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内容共分为三章:第一章回顾了WTO金融服务贸易法律体系产生、结构框架、基本法律原则以及我国在金融服务方面的入世承诺;第二章阐述了我国金融服务法律体系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第三章首先提出金融全球化对国际、国内金融立法的影响,进一步总结了我国加入WTO以后,政府对金融服务法律进行的一系列修订,最后对我国金融服务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