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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死去的时候,我希望死在阳光里。"——特里·普拉切特死亡是不可避免的,每个人都对死亡境况有过或多或少的想象,每个人心目中也都有一种理想的死亡方式,这种对美好死亡的向往,在近代医疗技术突飞猛进后再一次引起了世人的关注。这种关注是从临终病人权益身上延伸开来的对自身未来死亡的关注,这种关注是对死亡时间和死亡方式决定权的关注,是对生命如何划下一个完美句号的关注。该领域到目前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病人能否接受来自医生的主动帮助实现死亡。这也是本文的论证主题:医助自杀权。医助自杀权的研究正是源于对死亡权问题的关切。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随着人口老龄化和疑难疾病的增多,实现安乐死亡的需求也不断增长,作为实现这一需求的医生协助行为,却仍处于法律视野之外。这种忽视非常危险,尽管目前我国并不具备制定一部法案的条件,但为医助自杀的立法准备工作却可以逐渐展开,应当协同社会各界展开全国性的阶段调查,进行大量的可行性必要性论证,引导和促进医助自杀的立法进程。这些工作的展开也会促进社会观念的转变,反过来促进立法的早日实现。本文欲厘清纠缠不休的概念含混问题,试图为医助自杀的立法进程提供理论支援。本文的核心观点是:如果死亡权是一项围绕病人决定维护还是放弃自己生命为核心的实体权利,医助自杀权作为实现死亡权的方式之一,本质上是一种程序权利。这项程序权利的性质兼具美国法学家霍菲尔德所概括的自由权和请求权的双重属性,是病人赖以实现死亡权利的程序保障。医助自杀权作为一种程序权利如此重要,在承认死亡权利的国家,必需由应然权利变成一种法定权利。医助自杀权如何从应然走向实然,这一过程它应当满足什么条件?本文通过分析荷兰的医助自杀合法化历程,总结出文化、医疗、舆论和法律四项重要条件,这些条件对于任何一个国家实现医助自杀合法化都是不可或缺的。最后,本文发现了中国的实践情况目前并不满足上述条件,但这不是我们就此放弃这项权利法定化的理由,这里仍有一些可供着手的工作,帮助实现这个进程。文章主要运用语义分析方法、理论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和文献研究方法。首先通过语义分析对医助自杀行为和其他易混淆概念进行辨析,界定本文的论证对象。其次,运用霍菲尔德权利理论工具,分析医助自杀权的权利属性。再次,通过比较分析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三个国家对医助自杀的规定,总结出医助自杀权的条件限制。文章通篇使用了文献分析方法,将大量的材料进行整合分析,用以支持本文的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