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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名誉权属于名誉权的一种,既有名誉权的普遍特征,又具有其特殊属性。传统规制名誉侵权的法律仍然适用微博名誉权,但是面对瞬息万变的网络世界,当前的法律已明显滞后,很难适应微博这种全新的交流方式的发展。例如,提起微博名誉侵权之诉的原告身份应如何界定?何种形式的侵权方式才能被认定为微博名誉侵权?当表达自由与微博名誉权出现冲突,法律应当如何平衡两项权利?公民舆论监督权遭遇官员微博名誉权,孰轻孰重?公众人物与普通公民的微博名誉权保护是否应当差别待遇?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新浪微博在名誉侵权之诉中,应当承担多大比例的侵权责任?面对涉外微博名誉侵权之诉,法官又应当如何确定管辖权?英美两国诽谤法发展历史悠久,在几百年的历史实践中各自总结出了一套赋有本国特色的诽谤法原则。而进入互联网时代之后两国在诽谤法方面的改革与创新,尤其值得我国的借鉴。因此,本文从四个方面展开论述,在分析、解决问题的同时,结合英美两国的法律实践为我国微博名誉权保护提出建议。第一章对微博传播中的名誉侵权进行概述。第一节通过介绍由国内首例起诉微博服务提供者案例作为开篇并提出问题,引出下文法理论述;第二节、第三节分别介绍了微博名誉权的概念及微博名誉侵权的特征。微博名誉权属于名誉权的一种,具有名誉权的普遍特征,但在侵权主体、侵权手段、与表达自由的冲突以及管辖法院确定等方面又为名誉权保护实践提出了难题。第二章对微博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及责任形态进行了详细介绍。微博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仍然沿用传统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在实践中又具有明显的网络特征。我国新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顺应社会发展潮流,对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责任分配规定了基本原则,采用“提示原则”和“明知原则”来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形态。第三章详细介绍了英美两国微博名誉权保护的法律实践。通过对两国典型的微博名誉侵权案例的分析,深入地探究了当前两国保护微博名誉权的法律原则及法律实践。此外,第三节对比了两国重要的诽谤法制度,便于更加清晰地展示不同制度对我国的借鉴作用。第四章着重介绍英美两国微博名誉权保护法律实践对我国的立法启示。英国正在进行的诽谤法改革确立的“实际损害”原则、“公共利益”原则和“诚实意见”原则,以及美国权衡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方式、区别对待一般公民与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保护以及对涉外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的制度等都对我国之后的微博名誉权保护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