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监护与行为能力关系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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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权理念的深入和老龄化社会的到来,我国成年监护制度仍以行为能力作为启动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忽视被监护人意思自治、监护适用范围过窄、侵害被监护人隐私权等过剩介入或过少保护被监护人问题,此外与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倡导的平等权享有、残疾人意愿尊重等基本精神理念不符。此种将成年监护理解为行为能力的补正工具,进而实行两者之间的全面“挂钩”主要原因是混淆了两者的本质。成年监护制度是对被监护人不能独立处理的事务进行协助决定,而非简单的替代决定。而行为能力关注的是交易安全的保护,两者虽有重合内容,但进行“挂钩”会稀释成年监护所具有的保护价值。所以,应进行两者关系的重构。该文致力于实现成年监护与行为能力关系的重构——“脱钩”,第一部分通过提出问题,揭示两个制度各有所指,不是完全匹配;第二部分介绍成年监护与行为能力制度“脱钩”是否有其必要性。通过分析我国现阶段成年监护制度的立法及司法状况,学理分析及存在的缺陷,揭示其在法律价值上、社会实践中存在的必要性;第三部分是对成年监护与行为能力“脱钩”的可行性分析,从传统上“挂钩”的原因和可行性两部分展开。第四部分是通过对主要大陆法系国家对成年监护制度的改革方向分析,为我国制度构建提供借鉴。第五部分就是从成年监护基础、选任辞任制度、权利义务的细化、监护监督等方面进行具体的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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