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以及文化产业的昌明兴旺带动了生产力要素的不断丰富,造就了一批批脍炙人口的知名角色形象。同时,随着现代商品营销方式的推陈出新,角色形象或名称标志等在二次商业使用之后,带来卓有成效的促销效果,正因为这种可观的经济收益,有关该权利的侵权也日益频繁,不当使用他人拥有的知名角色形象,投机取巧、恣意扰乱诚信公平商业秩序,因此,如何更有效的保护该权利也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由于商品化权涉及面较广,本文在讨论中仅就其中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保护做一些探讨。虚拟角色的商品化权引入我国仅20余年,尚未形成完善的法律支撑,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往往发生许多争议。在商品化权还没有发展成熟的前提下,着力在现有法律制度中寻求对商品化权的保护成为研究的重点。本文就目前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著作权法保护提出些许看法与建议。本文主要分三个篇章,第一章介绍了商品化权的基本理论,介绍其权利形成的历史渊源,从最初的侵犯个人隐私,演变到保护代表人格属性财产性质的公开权,又在商业竞争中不断衍生出独立的商品化权。通过对角色商品化权性质的阐述,明确其权利构成的相关要素,全面分析其主客体与权利内容。第二章主要研究美国、日本、德国等商品化权发展较为先进国家对虚拟角色商品化权如何进行保护,结合司法实践中发生的典型案例,逐一分析不同法系、不同国家之间角色商品化权法律适用的规则,为完善我国虚拟角色商品化权保护提供参考。第三章首先阐述现有法律体系中,虚拟角色商品化权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各自存在的优势与不足,通过翔实的案例分析列举了现阶段司法实践中较为普遍的几大争议,随即提出在现有法律制度中,利用著作法对其保护是仍是首选,但需对我国现行著作权保护体系作出改进。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主张重视作品中单个角色形象的保护地位;细化保护标准,排除角色构成中属于公共领域的共享资源加强实质性对比;在著作权中创设禁止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虚拟角色形象的名称、外形、声音等构成不得用于商业用途;另一方面,也需更加完善虚拟角色商品化权侵权责任认定,加大惩罚性赔偿的力度,抬高侵权的成本,对虚拟角色商品化权做出全面有力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