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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习总书记多次在发表重要讲话时提及有关民营企业发展的内容,强调民营企业是我国市场经济的中坚力量,国家和政府要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积极帮助民营企业走出改革的困境,解决发展中的难题,这也是为司法机关对于民营企业的产权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指示。《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颁布,体现了国家对于民营企业权益的保护正在逐步扩大,以改善司法实践中有失偏颇的保护方式,同时,也减少了非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在地位上的差异。目前,在国家积极支持和发展民营经济的时代背景下,民营企业在发展中除了要面临商业风险,更多的时候还要面临着法律风险,究其根本,主要是由于企业家和企业内部员工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引起的。作为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支柱,民营企业在预防商业风险的同时,更应当注重内部的法律风险问题。只有民营企业的财产权益能够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民营企业才能安心谋发展,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才能健康稳定地迸发出新的活力。本文对民营企业内部侵犯企业财产权益的案件中涉及企业职务侵占罪的入罪与出罪问题以及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本文在绪论部分引入了苏州“凌燕东”案,通过大致的案情介绍、控辩双方的意见分歧以及案件的争论焦点作为切入点,在正文中主要从三个部分讨论民营企业产权保护背景下的职务侵占罪认定问题:第一部分为职务侵占罪的理论概述。介绍了传统刑法理论对于职务侵占罪概念、构成要件、表现形式等方面的基础理论;论述了职务侵占罪的关于刑事责任以及立案追诉标准的立法规定。第二部分为民营企业中职务侵占罪认定时存在的一些问题。首先,在民营企业财产混同的情况下,职务侵占罪在认定时存在的问题;其次,通过对公司股东侵害企业财产权益行为的阐述,对于认定职务侵占罪存在的问题,以及程序合法的行为是否会构成犯罪;再次,提出了职务侵占罪在刑法修正案最新颁布后,对于量刑标准的界定问题;最后,重点讨论职务侵占罪被追责后积极退赔的行为对行为性质认定的影响。第三部分为民营企业涉职务侵占罪司法认定存在问题的解决意见。通过第二部分所描述的问题,对于民营企业出现财产混同情形下关于职务侵占罪认定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想法,主要从做好犯罪认定的前期工作、明确财产分类的必要性以及适当扩大“财物”范围的角度分别进行了阐述;其次,对于股东侵害民营企业产权的行为,从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行为主体上进行辨析,通过“非法占有目的”区分责任性质;对新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职务侵占罪的条文进行分析,提出了关于新增罪刑阶段数额标准的建议,同时司法机关要严格界定犯罪行为的性质,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最后,通过“法益可恢复性犯罪”的概念提出法益恢复行为对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的影响,充分阐释退赔不等于免受处罚,对退赔行为应当进行分析和适当考量,以及宽严相济政策的适用对职务侵占罪最终量刑的影响,同时强调司法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坚持适度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