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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股份公司股票可以自由转让的制度和股权分散、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分离等特点为敌意收购的发生提供了前提条件。敌意收购微观上能优化企业组合,促进企业经营管理的效率,对公司治理具有积极的作用;宏观上能协调产业结构,优化社会资源的配置。但同时,掠夺性的敌意收购会对证券交易市场造成很大的冲击,目标公司小股东在股票交易过程中利益很容易受到侵害。与此伴生的是防御敌意收购的反收购行为,这种由大股东或者董事层主导的行为,更多地成为大股东抬高收购价格,巩固自身地位,扩大所得利益的砝码。我国当前正在建设、健全资本市场,完善公开要约收购行为的监管措施,大力解决包括小股东在内的各种民生问题,努力完成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使命。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保护在敌意收购与反收购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小股东利益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不及待。因此,对敌意收购与反收购应采取何种立法态度,如何制订法律才能充分发挥收购配置资源的积极作用,同时又能消除或者降低敌意收购与反收购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已成为我国立法者不容回避的问题。本文通过对敌意收购及反收购基本问题的陈述,对敌意收购与反收购产生的前提条件和理论依据的研究,并通过透视敌意收购与反收购之间的博弈所导致的“收购之争”对小股东利益所造成的影响,结合相关案例和我国当前的国情,提出我国立法者对敌意收购应采取适当鼓励、加强规范的态度,对反收购行为应采取适当限制、加强约束的态度。同时通过比较分析国外相关立法,对我国敌意收购与反收购法律规制的现状进行评析,并分别从敌意收购过程中收购方与目标公司规制的角度,从具体的法律规定着手,对收购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对目标公司管理层的董事信托义务及反收购法律规制等方面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力求在现行法律、法规基础上使收购立法不断完善。本文所称的“收购”界定为“公开要约收购”;本文所称“小股东”,是指拥有一家上市公司少于5%的普通股,并对公司经营管理没有控制权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