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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在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取向的改革开放进程中,作为独立市场主体的中国农民面对市场经济的挑战,萌发了“合作”的愿望,并自发建立了具有经济性质的各种专业合作社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发展,涉及到农村经济的繁荣发展、农民的增收和农业产业化等诸多宏大命题。历史经验证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适应农业生产经营特点的较优的组织形式,其不失为解决当前我国“三农”问题的一种较优的经济组织制度。依法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有利于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农民增收。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农民增收、农业发展、稳定农村经济及社会发展。2006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处于一个从不规范到规范、从松散型到紧密型、从服务型到实体型、从基层社到联合社的发展阶段。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依法将松散的农民组织起来,才能在农村地区形成规范的经济组织,形成具有一定信息把握能力、抗风险能力的市场主体。但是相应立法仍不够完善,因此,对现行立法进行研究、指出立法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与空白,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立法,依法促进专业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是一个重要命题。文章采用文献研究、实证研究、规范研究、定性研究、比较研究等研究方法,按照由理论到实证,由现象到本质,由问题到对策的研究分析路径。文章首先从历史沿革、基本概念、基本原则、类型划分、作用和意义等方面介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理论,以此平台为研究的铺开奠定坚实理论基础。特别是通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作用、意义的表述和论证不仅突出了本研究的重大社会意义,更是我国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不畅,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不足的重要原因——人们认识不足的一种特别关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立法,也是本问的核心研究对象。文章从立法文件的分析和解读着手,将这两部法律确立的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制度和管理模式进行了梳理,这种梳理不仅为本文的研究确定了对象,这些材料也可以对工商行政管理、农业行政管理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实务提供借鉴。在该部分大量的实证资料一方面为本研究提供了现实的例证,使文章的叙事摆脱了枯燥和空洞的单纯理论构建及逻辑论证;另一方面这些资料也将为其他学者的研究提供素材。我国现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存在着法条表述原则性强,较为模糊;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登记、解散程序,组织机构、财务管理等事项的规定过于严格、规范而缺乏灵活和变通;政府引导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措施不具体,约束性差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健康发展极为不利。此外,有很多诸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对其份额的处分权问题、盈余分配中激励机制问题等直接关系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的内容却并未在立法中明确规定。这些制度和内容的缺失也是在未来立法完善中应充分考虑的问题。在结论部分,文章阐述了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立法完善的构想。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立法中,应将农民置于法律制度构建的出发点和归宿,充分尊重其主体地位,以农民普遍的认知水平作为法律制度构建的文化平台,以农民的利益是否充分满足作为法律制度评价的根本标准。结合效益原则、多元化原则构建适合中国农民和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和水平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制度。在立法中必须完善和补充: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设置、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激励机制、政府扶持机制等方面方面,以切实实现法律对社会生活的推进和塑造,推动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健康、规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