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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作证义务的豁免,又称亲属作证义务的免除,是指为了维护婚姻、亲属关系,规定证人在作证的内容可能影响上述关系时,证人的作证义务可以得到免除。根据适用对象的不同,亲属作证义务的豁免可以分为配偶作证义务的豁免和其他近亲属作证义务的豁免。在英美法系,关于配偶作证义务的豁免的原则性规定很早就散见于判例法中;大陆法系则相对集中和全面地将亲属作证义务的豁免规定于法典之中。在我国古代,亲属作证义务的豁免也有其深厚的传统渊源。从春秋时期的“父子相隐”的法律思想萌芽,到汉初的“亲亲得相首匿”作为法律原则正式入律,“亲亲相隐”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几乎贯穿了我国传统法律存在和发展的始终。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亲属作证义务豁免制度,原则上所有知道案情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然而当证人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婚姻或亲属关系时,出于人伦亲情的考虑,证人往往不愿出面提供对亲属不利的证言。对亲属作证义务做强制性规定,违背了家庭亲情这一人类基本的良善情感,从而与法律对正义和自由的价值追求相悖。而确立亲属作证义务豁免制度的初衷,就是从稳定家庭关系这一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角度出发,平衡法律对自由、正义、秩序的价值追求,解决法律与伦理的矛盾,从而最终有利于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确立亲属作证义务豁免制度不仅具有现实必要性,而且具有现实可能性。首先,域外关于亲属作证义务豁免制度有着极为丰富的立法经验;其次,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所形成的深厚的法律文化心理基础;最后,我国现阶段也具备了确立亲属作证义务豁免制度所需的思想、理论、法律和实践基础。随着科技的发展和观念的进步,过去所存在的阻碍亲属作证义务豁免制度确立的障碍也出现了消除的迹象。而亲属作证义务豁免制度的确立,不仅仅是提出一个法律定义,更是为了将这一制度很好地与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进行衔接。因此,应当在充分考虑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特点的前提下,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特色的亲属作证义务豁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