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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的对外开放程度不断加深,平行进口商品越来越多的出现在我们身边,而商标平行进口纠纷也纷纷出现,但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即TRIPS协定中将商标平行进口的问题留给各个国家自己处理。遗憾的是我国立法中并未对商标平行进口进行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的审判思路也存在差异,社会矛盾得不到合理有效的解决,削弱了法律和司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本文拟通过对商标平行进口基本理论的讨论研究,分析商标平行进口案件的特点和存在问题,明确我国对商标平行进口的态度并对其进行规制提出自己的见解。商标平行进口是未被授权许可的平行进口商,进口从国外合法生产并贴附商标的真品到国内进行销售的行为。具有真品性、渠道来源合法性、关联性、许可性、差价性、平行性等法律特征。对于该问题其他国家主要依靠商标国内权利用尽、国际权利用尽、区域权利用尽、地域性、普遍性等原则进行规制。美国、欧盟、日本和韩国等国家都根据自己的国情采取了不同的立法模式,对商标平行进口或禁止或允许。我国商标平行进口法律中没有明确对商标平行进口进行规定,立法理论的选择上也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更是存在认定具有阶段性、侵权构成要件不同、裁判结果差异性大、涉及利益主体多样等特点,法院往往将平行进口行为本身或者将产品外观包装及其他标识进行不当改变、中文标签翻译使用不当、宣传方式不当、损害商誉等认定为构成商标侵权。因为平行进口类型的不同,本身也具有复杂性,所以认为我国应选择将国际权利用尽原则和地域性原则结合起来对商标平行进口进行立法规制,将实践中出现的不构成侵权的平行进口行为明确界定为合法,将商誉侵权和商标侵权进行划分,属于商誉侵权的就交给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最后将构成商标侵权的交给商标法来规制,明确禁止该类商标平行进口。对商标平行进口进行明确的,可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商标平行进口制度,可以合理的解决现实中存在的纠纷,促进司法统一,推动经济长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