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经济和社会结构发生了翻天覆地滴变化,人们之间的社会联系更加复杂化,冲突的点和面也在不断增加和拓展,由同一或同一类事件引发的多数人利益的群体性纠纷日益增多,可以说,有着数百乃至上千、上万原告的大型诉讼时有发生,为了有效地解决这种大规模群体性纠纷,各国都有明确的法律规范。 虽然我国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就已规定了涉及人数众多的“诉讼代表人制度”来解决这一司法实践问题,但随着时间的发展,群体性纠纷的复杂化,这一制度逐步显现其在适用上的不足,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收到理想的效果。这已成为近年来学界关注的焦点问题,特别是在诉讼法学界,到底是对已有的法律制度进行完善,还是吸收借鉴国外的集团诉讼,颇具争议。 通过查阅国内外大量的资料,并对我国诉讼代表人制度进行深入研究的前提下,本人认为,我国的诉讼代表人制度并没有根本的缺陷,法制建设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只要对已有的制度加以完善,完全能够妥善解决各种类别的群体性纠纷,没必要完全吸收引进欧美的集团诉讼。鉴于此,本文首先在第一部分,从“东芝笔记本事件”和“丰田召回门事件”两个案例入手,通过中美两国消费者最后所遭受的不公待遇的分析,来阐释一套完善的群体性解决机制的建立对广大弱势群体权利救济的重要作用,继而引出本文论述角度——我国诉讼代表人制度的完善。第二部分中,通过对第一部分的分析,进一步彰显一下诉讼代表人制度的功能与价值,其在权利救济、司法效益和行为矫正以及对整个法制建设和社会稳定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第三部分,先是对我国诉讼代表人制度进行了概述,然后分析了我国诉讼代表人制度的现状,包括我国诉讼代表人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及运行现状,再次对我国诉讼代表人制度在实践中失效的成因进行了分析,主要归结于立法局限性与司法局限性。通过对我国诉讼代表人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分析,希望找到症结,以便更好地对这一制度进行完善。第四部分是对我国诉讼代表人制度如何完善的几点建议,首先要明确诉讼代表人制度的功能定位,随着社会的发展,不能再仅仅把其定位于多数人重大权力的保护上,多数人的“小额多数”型权利也应该切实得到保护。其次,对完善诉讼代表人制度提出了几点可行性具体建议,包括立法司法各个方面,希望以此来弥补法律的“空白”地带,以便公正、高效、切实地解决群体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