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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汉族人口占比最高,司法机关因而普遍以汉语言文字为工作语言,但我国民族地区尚有部分少数民族公民缺乏识读汉语言文字的能力,语言障碍在一定程度上限缩了他们参与诉讼、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和可能,而司法各个环节中所遇到的语言障碍也越发成为制约民族地区司法品质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为满足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公民依法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维护权益的实际需求,为落实我国宪法和法律所保障的各民族公民均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改善并提升民族地区人民法院双语审判实践及相关的双语法律服务,势在必行,而对这一主题的集中深入的探讨,则既有理论上的开拓性,也有实践上的参考性。双语审判是实践导向明显的研究主题,分析我国民族地区的双语审判,需要深入观察相关民语区域内基层人民法院的双语审判运作情况。遗憾的是,现有关于民族地区双语审判的研究,多关注兼具口语与书写系统的少数民族群体及其地域,而日常以民族语言交往生活的少数民族群体中的另一类型——即,不具备书写系统而仅以口语形态存在的民语群落——则几乎不为当下学理界的研讨话语所涉及,对与广泛使用并无书写系统相配套的口语体系的少数民族公民相关的、以及发生在其生活区域内的司法活动,既缺乏关注,更鲜有专题研究,特别是对该群体及该地区内的双语审判的具体方式、诉讼效果、相关困境,更是缺乏相对精细的观察和梳理。本文以填补这一研究空白为初衷,选取东乡族这一我国为数不多的、仅以口语形态存在的少数民族群体中的典型之一为对象,以作为我国东乡族的发源地与聚居地的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为样本,呈现、反思、探索该地区的双语审判制度的实施及运作状况。本文认为,该地区的双语诉讼状况,在同类型口语形态民语地区司法活动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与启迪性,对其成败利弊的观察、检讨与评估,应该对全国范围内口语形态民语地区的司法审判制度的完善与发展,起到可参照的推动作用。本文设计相互关联的四章内容并绪论与结语,分步骤记述研究过程并展开预置问题的探讨:第一章宏观阐述我国民族地区双语审判制度的相关理论;第二章描述并评析以东乡族自治县为样本的口语形态民语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双语审判的实施现状;第三章在实证分析基础上评估该地区落实双语审判制度的效果;最后一章尝试指出口语形态民语地区有效落实双语审判制度的可能方向。本文若能够对推进双语审判工作和加快民族地区双语审判队伍建设有所裨益,于我则是巨大的荣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