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之回购条款的效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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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协议中常见的投资方股东权利条款之一,股权回购条款是一项能够有效抵御投资决策失误风险、操作上简便易行、具备收益保障性的技术手段。尽管股权回购实现的收益相对保守,但其通过约定回购条件丰富了投资方的退出渠道,有效改善了投融资双方信息不对称、估值合意无法达成、投资方持有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流动性不足等困局。然而,针对此类创新型股权投融资条款的效力,司法界和学术界均无成熟、统一的认识。尤其在目标公司作为回购主体的情形下,多数法院基于公司法保护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利益、合同法效力强制性规定等理由,将此类条款认定为无效。有鉴于此,本文从各地法院对私募股权投资中因目标公司股权回购引发的纠纷作出的不同判决结果入手,归纳出司法实务中关于公司股权回购的争议焦点即条款效力性能、法律适用及公司资本制度保护三大问题,进而通过合同法、公司法及商事审判理念运用的视角有针对性地展开分析和论证,推导出根据合同法规定公司股权回购应当有效、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可自行约定回购且公司回购并不必然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利益的结论。最后,就此类条款效力认定,本文建议司法裁判时应当从条款背后的行为实质出发、结合资本制度的实质审查、优先运用商事审判理念、综合考虑个案实际,区别对待不同情形下的非对赌型和对赌型回购条款,以期为此类创新型机制能够获得公正的对待提供参考价值,进而维护市场合法自治和自由,同时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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