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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对比经皮椎体成形术与保守治疗在骨质疏松性椎体压缩骨折的近期疗效。
资料和方法:
回顾性分析2008年1月份至2009年12月期间沈阳市骨科医院收治的以骨质疏松性椎体压缩骨折为诊断的116例患者临床资料,根据治疗方案的不同,分为两组,接受椎体成形术治疗(PVP组)60例,男性18例,女性42例,年龄50~78岁,平均年龄(64.6±8.5)岁,骨折涉及113个椎体;选择保守治疗(对照组)56例,男性9例,女性47例,年龄50~78岁,平均年龄(65.6±8.6)岁,骨折涉及93个椎体。两组患者均进行追踪调查,患者随访1~12周,平均5.8周。两组患者性别、年龄、受伤椎体节段、入院时骨折及骨质疏松程度、VAS评分、Oswestry功能障碍指数(ODI)无统计学差异(P>0.05),具有可比性。
记录对比两组患者在治疗前及治疗后24h、1周、4周、12周VAS评分、Oswestry功能障碍指数(ODI),以评价两种治疗方法的近期疗效。
结果:
VAS评分:
1、PVP组与对照组治疗前VAS评分相比较,其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2、两组治疗自身前后比较,对疼痛的缓解均有效,其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3、两组间比较,治疗24h、1周及4周后,PVP组对疼痛的缓解均优于对照组,其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12周后,PVP组与对照组对疼痛的缓解程度相似,其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4、对照组治疗前及治疗24h后比较,对疼痛未见明显缓解,其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Oswestry功能障碍指数(ODI);
1、PVP组与对照组治疗前ODI评分相比较,其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2、两组治疗自身前后比较,患者功能均有恢复,其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3、两组间治疗比较,患者功能的恢复,PVP组优于对照组,其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结论:
经皮椎体成形术治疗骨质疏松性椎体压缩骨折的近期疗效优于保守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