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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是指共有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而享有的在共有人之一出卖其标的物给第三人时,得以同等条件优先于他人而购买的权利。我国法律对于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很早就有规定,但是即便是2007年实施的《物权法》对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也是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对具体的内容做出规范,缺乏可操作性,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的不便。鉴于此,笔者在比较和借鉴部分大陆法国家及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运用经济分析和法律解释的研究方法,针对在审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重点对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进行探讨和研究,以期完善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本文除导论和结论外共分四部分,行文约两万五千字。第一部分阐述了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主要是对学界对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性质的不同学说进行了简要介绍,并在分析每一学说背后的理论基础之上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其中包括期待权说、物权或债权说、身份权说及附条件形成权说。笔者赞同附条件形成权说,只是所附“条件”不同。第二部分对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探讨。因《物权法》只是明文规定了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笔者在本部分对于实践中其他情形下共有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作了研究。鉴于《民通意见》的有关规定,共同共有人在实践中是可以适用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对于复合共有,尽管其中包含“共有”关系,但不能适用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对于准共有是否优先购买权要区分情况。最后,还对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不能适用的情形作了探讨,如在强制执行、拍卖的出卖方式下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是受到限制的。第三部分对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行使中出现的争议问题作了深入分析。首先从同等条件规定的模糊性入手,认为应当先界定同等条件的真正含义。其次,为了最大的保护权利人和出卖人的利益,建议应当规定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和通知义务。再次,对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效力进行了探讨,主要是针对第三人的效力问题,认为应当区分不同情形对待。最后,讨论了优先购买权的竞合问题。第一,明确了共有人之间发生优先购买权的处理原则。第二,得出了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观点。第四部分先对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进行了比较分析,在分别借鉴了德国、法国、瑞士、俄罗斯民法典中关于该制度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之上,得出了立法启示与我国立法之不足。随后,回顾先前三部分探讨之成果,提出了增加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类型、该权利的行使期限、规定该权利的行使效力和救济方式以及明确竞合时的处理原则四项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