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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法学是当代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中流砥柱,是继哈特和拉兹之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最新发展。它是由麦考密克和魏因贝格尔两位学者共同创立的。他们通过对凯尔森理论的批判和对哈特承认规则的继承与发展,提出了制度法理论的核心—制度事实论,即法律是一种制度事实。而创制规则作为法律制度,不仅是制度事实论的基础,也是整个制度法理论的基础。而本文主要在制度法理论的背景下,论述创制规则的理论渊源和理论框架,并在此基础上对创制规则的价值给予评价。引言部分简略介绍了制度法学产生的背景原因和国内外对创制规则问题的研究现状,并在此基础上大致介绍了创制规则理论,使读者对创制规则问题有一个宏观的把握。第一部分为创制规则的理论渊源。主要探讨了凯尔森纯粹法和基础规范理论,实际上是休谟事实与价值两分的对立,制度法学对此持批判的态度。然后又通过对哈特法律规则和承认规则的论述,来建立创制规则与承认规则之间的关联。第二部分为创制规则的基本内涵。主要在论述制度事实论的基础上引出了创制规则,创制规则是整个制度法理论的基础。然后论述了创制规则的性质与基本特征,提出了创制规则最鲜明的特点—社会现实性。第三部分为创制规则的实现形式。这分为立法和司法上的实现。创制规则在立法上的实现形式主要为国家立法者制定的正式明确的规则。而在司法上的实现方式为指导性案例和民间规范,不过这些都是创制规则在立法上出现漏洞时才会出现的。第四部分为创制规则的价值分析。主要首先通过创制规则对凯尔森基础规范的批判和对哈特承认规则的批判性继承,将实践理性引入制度法理论中。然后论述了创制规则对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