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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新成立的国家监察委员会整合了行政监察职能、检察机关的反贪污腐败、反渎职侵权、预防职务犯罪职能,监察委作为党统一领导下的反腐败机构,享有国家监察权,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能,打击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当下宪法学者们多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宏观组织架构和职能配置方面进行探讨,而对国家监察权运行程序机制的专门研究并不多。值得关注的是,监察权是权能丰富的复合型权力,是由立法权产生,与行政权、司法权处于同一位阶的国家权力,整合了多项国权内容,监察权能否平稳运行关系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成败。因此,有必要对其运行的程序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具体而言,国家监察权的运行应当遵循正当法律程序的限制,从运行的程序机理来讲,应当包括权力的分化、程序的结构性安排、对立面的设置、实质性的参与、公开原则等。《国家监察法》自公布以后,在学界和社会引起了剧烈的讨论,其中关于监察程序的一些规定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如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工作对接的问题、证据转化问题、律师介入调查程序、留置措施的使用问题、调查措施的规制问题等。立足于三个试点地区的改革经验,国家监察权运行的程序设计应分为内部监察程序的规定、外部衔接程序、权利救济程序,呈现出独立运行、实现监察全覆盖、监察措施具备法律强制性的特点。文章对《国家监察法》关于监察权运行程序的规定进行系统梳理,以案件阶段为划分依据,具体将监察权运行分为线索处置阶段、立案阶段、调查阶段、处置阶段,并在梳理规定的基础上指出监察程序存在的问题:留置措施的规范使用问题、调查措施的规制问题以及与刑事诉讼的衔接问题。最后在分析香港地区廉政公署模式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改革试点地区的经验,结合立法法、法理学和刑事诉讼法学的知识,提出完善国家监察权运行的程序机制的建议:注重监察与教育的结合、科学架构机构、完善对调查措施的规范使用、加强对监察权运行的监督等,以期国家监察权能平稳运行,重拳打击贪污腐败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