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法律英语的模糊性

来源 :中国海洋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n208001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法律英语是普通法国家以普通英语为基础,在立法和司法全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它作为一种规约性语言分支,有其独特的语言风格,其中最重要的特点就是用词准确。然而,在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中,法律英语运用模糊词语的现象俯拾皆是。如何处理模糊性与准确性这二者之间的矛盾,正是此项研究课题的意义之一。 在普通法系国家,法律英语又被称为法律语言。国外学者对法律语言的研究自70年代以来,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法律语言作为过程的研究;二是法律语言作为工具的研究;三是语言学家介入法律互动的语言证据应用研究。而国外学者对于模糊语言的研究,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两方面的研究:基本理论研究和语言的模糊性和其他学科关系的研究。 国外学者对于法律语言模糊性的研究,多是探讨法律语言模糊性与精确性的关系以及模糊性存在的原因。跟国内研究不同的一点是,国外学者多将模糊性存在是否违背法治的理想作为研究目的之一。Endicott(2000)认为法律语言模糊性将导致法律权利和义务的不确定;模糊性不仅仅是法律的一个语言特点,模糊性对于法律而言是必要的。George C.Christie(2004)认为模糊性是语言不可避免的属性;模糊性有助于准确表达,一个有效的法律系统依赖于模糊性的存在。Keith C.Culver(2004)对模糊性进行了分类。 我国目前对于法律英语模糊性进行深入探讨的著作几乎没有。大多数研究只是将模糊性作为法律英语的一个特点在学术文章中稍加阐释。杜金榜(2001)从法律语言准确性和模糊性的关系、模糊性存在的原因、模糊性的消除、司法语言确定性的表现以及法庭活动中语言运用的特点等方面讨论法律语言模糊性的消
其他文献
单位成为犯罪主体代表着刑法发展的国际趋势,有着深刻的理论基础。晚近,我国刑法学界围绕单位犯罪主体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讨,但均未取得一致的看法。本文拟对单位
目的通过探究脂质体作为骨靶向药物载体的研究进展,以促进其作为特异性骨靶向给药系统进入临床应用。方法应用计算机检索PubMed、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CNKI)的相关文献,选择文
我国民营企业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市场体系建设,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民企已经成为国民经济中重要的微观实体,与国有经济一起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现代化做出了相当的
本文是伽达默尔的哲学诠释学为理论依据,在将伽达默尔的哲学诠释学和古典的方法论诠释学和哈贝马斯和科科尔的诠释学相区分的基础上,具体分析了伽达默尔的哲学诠释学的理论特
LED照明产品正逐步替代传统的白炽灯,成为照明市场主流。而这一趋势背后的驱动因素是政策与价格。得益于各国政府对白炽灯的禁用、禁售计划,以及产品价格的下降,LED照明的市
<正>教育事件,主要是指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突发事件,是对所有教师都有启迪、警示作用的重要事件。合理运用教育事件,将事件引入校本研修,对促进新教师专业成长有很大的作用。
企业是生产产品的厂家,具有合法效益的法人组织。企业为人们提供了生活中所需的物质,同时企业自身也获得了经济效益,企业也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企业不仅负责产品的生产制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在市场竞争国际化,市场需求个性化,市场机遇稍纵即逝等巨大的生存和竞争压力下,企业不得不扬弃单靠自身力量的发展模式而选择联盟模式,以“双赢
自由经济制度是香港经济的灵魂,从英国统治时期到回归新纪元,历来都是香港一项不可动摇的基本政策。香港作为一个高度对外开放的社会,多年来积极参与国际经贸活动,与世界各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