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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法学界围绕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展开了激烈争论。这显示出中国法学研究已开始自觉从方法论层面探索未来发展方向,但同时也暴露出其在知识论层面的缺陷。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两种研究范式往往局限于自身的论证逻辑,欠缺对法学研究之本质的共识,故误解与分歧在所难免。本文尝试采取一种知识论的视角,旨在阐释法学研究的本质并厘清法律知识的性质,进而为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在未来中国法学发展中的合理定位予以系统探讨。本文首先从时间与空间两个面向全面描述了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在当代中国之知识竞争的状况。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经历了研究范式的形成与知识竞争的全面展开两个阶段。其理论争鸣的焦点问题则涉及法概念论、学科方法论、法律人思维及法学教育论等多个层面。而通过系统的梳理可以发现,这场知识竞争从根本上反映了学界对于何谓法学“正宗”或“主流”之问题的不同看法。接着,本文从知识论因素、历史因素及现实因素出发,分析了当代中国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知识竞争背后的原因,揭示出当代中国法学研究缺乏对事实与价值之二分的关注,并且受特定时空背景的制约。而作为促成这种知识竞争之主要动因的法律知识之科学性与本土化需求,在当代中国法学研究中仍然没有得到满足,甚至有偏离正当轨道的危险,即没有形成主导的研究范式。据此,本文尝试为法教义学在中国法学研究中的主导地位辩护。通过知识论上的考察可以发现,法学研究在本质上是面向实践的,是一种实践之知;而以指导实践裁决为主要任务的法教义学在本质上也是实践指向的,它使得规范性知识得以可能,并且受人类理性的检视。因而可以说,法教义学也旨在实现知识的增长。具体到中国语境下,法教义学满足了人们对司法裁判之确定性与合理性的期待,并在法律知识的本土化过程中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因此,法教义学有理由并且有能力成为未来中国法学发展的主导范式。最后,本文具体探讨了社科法学对中国法学知识的贡献及其局限。对于当下中国的立法与司法裁判而言,社科法学所生产的经验知识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其所具有的批判性功能促进了法律人的自我批判,并为中国现行法秩序的运行提供了一种反思性的视角。但是,社科法学研究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包括:经验研究的理论依赖性、法律人集体认同对社科法学的抵制、社科法学生产的经验知识与法律知识在转换上存在困难。因此,社科法学在未来中国法学体系中扮演的角色是:一种必要的补充性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