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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重要法益,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就是我国刑法所设置的用来规制特殊主体——邮政工作人员,保护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重要罪名,该罪名从1979刑法到1997刑法经历了内涵与外延的双重变迁,其重要性日益突出,但是实务界和理论界对本罪客观要件的认定存在很大的分歧,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少的疑难问题,因此,正确的理解和认定本罪的客观要件对澄清理论上的争议、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认定本罪的客观要件,关键在于该罪的前提要件,行为方式,行为对象,定量因素四要素的解读。在本罪的成立是否需要邮政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前提要件的争议上,从历史解释、体系解释、比较解释,法益对犯罪构成要件解释的指导功能等不同角度、层面的解读,可以得出本罪的前提条件不需要邮政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也不排除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学界在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各自的本质属性和表现形式分歧颇大,通过考察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规定,借鉴其有益的做法,结合我国实际对三种行为方式进行剖析,可以得出三种行为各自的本质属性:“私自开拆”的实质是破坏封缄邮件或致使封缄失效;“隐匿”是妨害权利人发现、控制邮件;“毁弃”则是破坏邮件物理状态和实际效用的行为。在本罪犯罪对象上,理论界在电子邮件是否纳入为本罪对象分歧较大,基于罪刑法定扩大解释邮件,并参照相关的法律规定,电子邮件不属于本罪邮件的范围。对于本罪是否需要定量因素即是否要求情节严重,理论界有争论,但本罪并非行为犯,有必要以情节严重作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应从数量、社会影响、危害结果和其他严重情节等来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