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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制度在公司法中居于核心地位。随着2013年《公司法》的修改,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经历了从法定资本制向授权资本制转变的重大变革。而公司法的基本立法目的之—就是为了实现对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因此,可以说,公司资本制度与债权人利益保护是紧密相连的。此次改革也对公司债权人利益产生了一定冲击,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正面临着新一轮的挑战。本文从资本制度的重大改革入手,力求探究债权人利益保护和资本制度的互动关系,探寻在当前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形势下,我国债权人利益维护相关制度的完善措施。整篇论文一共从四个部分进行论述:文章第一部分是对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一般介绍,具体介绍此次公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以及此次改革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影响。第二部分主要是对我国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的检讨。首先从《公司法》中相关规定入手介绍我国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的立法现状,再结合实践浅析我国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现行制度的缺陷,然后从5个不同角度分析出我国现阶段的公司资本制度无法使债权人利益得以全面保护的原因。第三部分则主要介绍在授权资本制之下的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域外立法。以作为采用授权资本制最具代表性国家的美国为例,首先浅析在美国其授权资本制的形成环境,美国的良好的法律环境和市场环境为授权资本制的适用提供了条件,相关制度弥补了授权资本制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不足;然后再分析英美法系国家授权资本制下对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机制,利用“揭开公司的面纱”以及公司资本充实原则以实现对债权人的保护。期望对国外相关制度的分析以找到可借鉴之处。第四部分提出本人基于资本制度改革后而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构想。主要是从事前预防到事中监管直至事后救济的三方面展开自己的构想:明确股东的出资义务与责任并强化公司信用机制以供债权人在事前判断交易安全;完善公司财务会计制度、进一步建立信息披露平台、明确公司高管的责任使债权人客观监控债权债务持续阶段公司的财务以及运营状况;最后通过完备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以及司法救济以完成对债权人利益的最后保障。希望以此能更好地完善我国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