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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司法实践中的大量矛盾判例及实证数据分析,总结出有关交强险“责任”制度的具体问题,在纵向上进行立法溯源,发现问题产生的原因及立法者本意,在横向上详细比较各国家或地区先进立法,从而提出有关交强险责任体系和责任限额问题的处理方针和立法之完善建议。 笔者认为应当澄清目前学术界及实务界对我国交强险制度所存在的一些误解,强调我国交强险强制责任保险的性质,遵守责任保险的基本原理,以被保险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为交强险保险责任的基础,采用“限额无过错”责任体系制度,取消“无责赔付”的有关规定。同时,应当针对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失设定不同的责任认定和保险赔付标准,对财产损失交强险应不予赔付。对于责任限额而言,应当在全国范围内设定统一的适用标准,采取分项式限额模式,严格区分死亡伤残及医疗费用项目,并按照不同的项目设定细分的责任限额。此外,还应提高我国目前所采取的责任限额给付标准,并在日后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及时对责任限额的给付标准进行调整。最后,应当对交强险有关制度进行专门立法,提高相关立法的位阶,并严格遵守立法程序的正当性要求,形成完善妥当的立法,最终实现司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