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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制度是宏观经济体制中最重要、最核心的制度之一。森林资源具有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双重特性,其“公共物品性”及经济的“外部性”决定了森林资源、林地资源、林木资源产权形式的特质性。集体林产权制度是否科学合理关系到林业及其相关产业的良性发展,影响着集体林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更关乎集体林区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与生活水平的改善。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对集体林的改革大致经历了从个人所有到集体所有,又从集体所有逐步过渡到个人所有的一个过程。山东省的集体林也无例外的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纵观这一过程,会发现每一阶段的集体林权改革都无一例外的与当时的社会大背景、经济政策、政治价值取向密切相关。应当看到许多制度上的安排在当时的大环境下极大地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但是制度设计上的缺陷也是大量存在的。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中国经济向微观、纵深方向的改革,现有的集体林产权主体模糊、权责利不清、收益权不落实、政策执行不规范等问题日益暴露出来。山东省作为中国的经济大省之一,2008年山东省省委、省政府决定在28个县(市、区)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以来,本着“明晰产权、完善政策”的基本方针进行了集体林权的改革并且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尽管如此,林权制度的特殊性、复杂性决定了林权制度的改革是一个不断完善与发展的过程。为此,本文的研究从林业产权的基本制度理论入手,围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内涵、现状、改革绩效、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展开,最后到政策建议这一逻辑线索展开。运用社会调查、历史研究、分类对比等方法,并以村级案例调查为重点,运用参与式研究方法,最后得出以下结论:(1)林业产权除具有排他性、可分性、可转让性等产权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外部性、特殊的约束性、计量的困难性和收益预期的不确定性等特性。在对产权理论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发现山东省森林资源稀缺、现有林权制度效率低下、制度环境发生变化等是促进山东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因素。(2)山东省集体林权改革以政府作用为主导,得到了农民的普遍支持与广泛参与。调查结果显示,改革支持率高达100%,农民参与集体林改的积极性也非常高。林权改革成效显著,主要体现在产权得到明晰、林农林业生产积极性提高、农村社会更加和谐等方面。(3)尽管林改提高了林农林业生产的积极性,也促进了林业产业的发展,但是农民在林业上的收入并没有得到明显的提高,粗放式的经营模式也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