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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末,全球正在经历一场“结社革命”,有学者把这次“全球性结社革命”的意义与十九世纪末民族国家的兴起相提并论。毫无疑问,非政府组织在社会与经济发展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使中国非政府组织进入了一个迅猛发展时期,如何正确界定非政府组织在各项活动中的法律主体地位,进而对其进行有效管理,成为摆在政府面前的重要课题。2008年汶川地震发生以后,红十字会在抗震救灾活动中所承担的救助任务引起人们思考,非政府组织在社会生活中承担了越来越多的公共任务,那么它们的法律主体地位如何呢,仅仅是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吗?事实上它们在某些时候又拥有行政职权。本文试以红十字会为例对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非政府组织的法律主体地位进行分析。全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论三部分。引言。主要说明了写作的主要原因和探讨的主要问题。正文第一章主要介绍了非政府组织兴起的背景,非政府组织基于什么原因而出现,当今世界,非政府组织已经成为市场与政府之间不可缺少的一类组织,然而它与市场、政府的关系如何,现今各国对非政府组织在法律上是如何定位的。以红十字会为例,对各国不同社会制度,经济文化背景下产生的红十字会的法律主体地位进行对比分析,以厘清非政府组织的法律主体地位。第二章介绍随着非政府组织的兴起,一些公共管理的职能通过授权或者委托方式转移给非政府组织,将非政府组织行使公权力的现象纳入行政法的调整范围,首先在微观上就必须对行政主体理论进行相应的改造,从而,扩大了行政法的研究范围,为红十字会一类的非政府组织的行政主体地位“正名”。第三章介绍根据我国红十字会在从事具体活动中所行使的权力性质的不同来判断其多元法律主体地位,为更好的监督管理红十字会以及寻求正确的司法救济途径提供前提。最后结论部分简要的总结界定红十字会的法律主体地位的积极意义,即根据中国的基本国情及其在实际生活中发挥的作用,严格区分其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不同法律主体资格,既保证红十字会的功能得到充分发挥又将红十字会的一切活动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正确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