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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作为行刑社会化的发展趋势,在国外其理论建构以及制度设计已趋向成熟。在我国通过十年的试点与试行,社区矫正制度由无到有,尤其是刑法修正案八以及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的修改,在我国正式确立了社区矫正制度,改变了社区矫正无法可依的局面。随着2012年3月1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正式施行,试点阶段所形成的行之有效的工作体制、机制、矫正方法被固定下来,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操作规范和基本依据,同时也带来了新形势下对管理模式以及制度设计的进一步探讨。目前,我国延续了试点阶段由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区矫正工作主体的管理模式,但学术界尚存在对这一模式的质疑,认为司法行政部门缺乏执法权,职能定位与所需的矫正能力之间存在差距。加上我国社区矫正尚未专项立法,对矫正工作的具体规定存在空白,因此有必要对已有的社区矫正工作机制进行论证分析,为矫正制度的完善作以铺垫。另一方面,社区矫正在全国范围内的进展情况不一。由于社区矫正的试点模式未加深入论证便全面试行,时间较短,加上各地面临的矫正情况差异很大,导致工作过程中存在许多非常重要而又难以解决的问题。而与省市级相比,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源争取、分配以及利用方面的局限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区矫正的实际执行效果,因此对县级一层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的研究应密切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本文在回顾国内外社区矫正理论及实践发展的基础上,通过在庐江县司法局的实地调研,重点对社区矫正的工作机制进行阐述,介绍了庐江县社区矫正中具有特色的工作方法。在此基础上提炼并深入分析庐江县矫正工作中存在的关键性问题,并结合既有资源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本文旨在通过对庐江县社区矫正的工作机制研究,以点带面,为我国县域层面的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更为合理有效的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