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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考试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罪名。本文主要是借助案例来明晰代替考试罪的相关刑法问题。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代替考试罪概述,代替考试罪犯罪构成以及代替考试罪的特殊犯罪形态以及结语。引言部分是关于考试作弊行为的现象的描述,并且就所获取的案例进行简要论述,为下面的分析提供分析的材料。第一部分是关于代替考试罪的概述。本章首先阐述了考试的概念以及分类,“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如何认定问题。其次是代替考试罪的历史与域外的考察:在古代已经有了对于代替考试行为的论述以及对代替考试行为的处罚规定;在域外,本文也列举了我国台湾地区、意大利以及加拿大等对替考行为的刑事处罚措施。第二部分是关于代替考试罪的犯罪构成的论述。对代替考试罪的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以及犯罪的主观方面进行了 一一的论述。其中考试权是不是代替考试罪的犯罪客体,过失能否构成代替考试罪,本文结合相关的案例进行了简要的分析。第三部分是关于代替考试罪的特殊的犯罪形态的论述。本文对代替考试罪的既遂标准,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认定问题进行了论述;对代替考试罪是否成立对合犯以及是否适用刑法总则主犯从犯的规定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关于代替考试罪与伪造身份证件罪的牵连关系以及代替考试罪与组织考试作弊的法条竞合关系的认定问题,本文也提出了自己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