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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的社会信用是社会正常运转的基础,先进的信用理念及合理的信用制度可以降低构建法治社会的成本。本文从阐述信用的概念出发,将信用看作一种综合性的社会资源。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我国当代社会中存在的信用问题及产生社会信用问题的原因。由此,提出我国应当以法律规制为主要方式来解决社会信用问题,并且从根本上说就是要解决“应该确立什么样的信任结构”的问题。本文认为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应该在充分利用中国伦理资源的基础上,建构通过法律的双向度的信任。本文运用经济学的一些理论对我国现行的有关信用的法律制度进行了反思,并提出建立政府自身信用信息公示的法律制度的设想。本文以《刑法》、《公司法》以及政府信用机制的建设为例,意在揭示法律如何通过这种信任结构的确立来解决我国社会信用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