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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是位于水生生态系统和陆生生态系统之间的过渡地带,广泛分布于世界各地。它是河道生态性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球上一种多功能的、独特的生态系统,具有固定污染物、净化水质的强大功能,在生态平衡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我国拥有丰富的湿地资源,长期以来,湿地在环境保护中也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由于对经济增长速度盲目追求,对湿地资源进行了不合理的利用和开发,各种环境问题亦接踵而至。为了更好地保护湿地资源,减少各种自然灾害的发生,我国必须重视对湿地的保护,并在湿地生态保护方面做一些实质性的努力。2014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明确提出“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其释义中对于生态补偿的范围就涵盖了包括湿地在内的七个方面,充分说明国家逐渐意识到生态保护补偿尤其是湿地资源生态保护补偿的重要性与紧迫性。目前为止,虽然国家相关部门已经出台了一些政策层面和法律层面的规定,个别地方政府也尝试出台了相关的条例和办法,这些措施在湿地保护方面确实是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要想真正达到保护湿地资源的目的,仅仅做到这些还远远不够。实践证明,法律手段才是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的最有效手段。但是目前在国家层面,对湿地的保护还没有像森林和海洋那样的专门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监督和保护的力度。为此,国家相关的法律部门以及法律界人士必须共同努力,尽快建立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法律制度,真正实现保护湿地生态资源的目的。在新环境下,本文分别有针对性的通过对新《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保法》)语境下湿地生态保护补偿的内涵与外延进行分析,对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法律制度建立的必要性、理论基础和现状进行阐述,通过对域外生态保护补偿立法进行比较,指出我国生态保护补偿法制现状中存在的问题,并尝试对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法律制度的建立进行简单的构想,旨在为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法律制度的建立贡献绵薄之力。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论,共分为五个部分。在第一部分中,笔者通过对新《环保法》关于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条文进行分析,归纳其中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内涵,确定符合新法语义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范围。在第二部分中,笔者将介绍建立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法律制度的四个理论基础,包括可持续发展理论、生态环境价值理论、外部性理论和公共物品理论,这些都是建立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在第三部分,笔者首先介绍了我国对湿地生态保护补偿的一些政策层面的规定和法律层面的相关规定以及域外湿地生态保护补偿立法现状,通过比较分析指出其对我国生态保护补偿法律制度的启示。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介绍建立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法律制度过程中遇到的现实困难,包括立法技术层面、管理制度层面、补偿制度层面和环境法律意识层面。第五部分是本文的重中之重,笔者对第四部分提到的建立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法律制度的现实障碍进行进一步的阐述,并针对问题大胆提出建立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法律制度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