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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法两尽”是中国传统司法中的一个固有词汇。在中国古代判牍中,“情”字义项主要有四:人之常情,利害之情,人情世故和事实情节,归纳起来主要有案情和事理两层含义。传统中国司法实践中的“法”是一个多元化的综合性体系,既包括国家制定颁布的成文化的律令系统和律例系统,还包括国家尊重认可的礼法系统和乡俗系统,更包括天理、人情等不确定因素。因此,中国传统司法中的“法”与“情”都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情”与“法”的关系承载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独特气质,二者之间是“两而不分”又“两而可尽”的关系。由于有儒家正统法律思想作为思想根基、儒家化的伦理法作为规范前提、行政与司法合一制作为体制环境、明法通经的司法官作为运用主体、中庸主义法律思维作为思维逻辑,以及“法不外乎人情”作为文化土壤,“情法两尽”成为传统司法实践中一种自然而然的方法与进路。“情法两尽”司法方法可以和现代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分享共通的逻辑理路,具有“三段论”推理的外观。但由于尊重、引入和考量了“情”的因素,“情法两尽”司法方法能够更为妥切地处理纠纷,因而在更为实质性的层面具有方法论意义。相较于纯粹的“三段论”推理和裁判,“情法两尽”司法方法的运用更能够增强判决的合理性和可接受性。“情法两尽”司法技艺的实质是肩负基层治理与社会控制职责的基层司法官员在执法司法理念、法律规范基础、权力结构模式、自身能力素养、逻辑思维习惯和大众法律观念等多重因素的指引之下,直面基层纠纷解决难题和现实治理需要,并受制于治理资源、治理能力、治理手段、治理环境和治理目标等多重要素,最终根据自身理性与经验所采取的合乎实际的看似超越法律,实际兼顾情法两端的治理举措。“情法两尽”司法技艺的运用范围是有限的,不仅不能过于超越律例体系的涵摄范围,还应在结果上满足和谐安宁的治理效果要求。“情法两尽”的司法传统具历史一贯性,但其解决“情法冲突”问题的方式具有相当程度的中国特色,这就是“情法两尽”的文化特殊性。“情法两尽”是中国式的“利益衡量”,但不应以“利益衡量”替代乃至消解“情法两尽”。从更广阔的治理视野和实践视角来看,“情法两尽”司法传统中蕴含着化解情法冲突,建构优良秩序的中国传统治理智慧。“情法两尽”司法传统虽然看似几近历史陈迹,但仍然对当代中国司法实践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和潜在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