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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作为侦查活动的延续,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查清案件事实、完善相关证据、保障起诉质量的重要功能,很大程度上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由于立法的不明确和配套措施的缺乏,实践中出现了退查被误用和滥用、退查效果不佳、退查中人权保障不到位等问题,严重阻碍了退回补充侦查的正确适用。本文在对Y区检察院进行实证考察的基础上,阐述了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的运行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并借鉴Y区检察院的相关做法提出了改进的对策。期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为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的完善提供思路。本文除引言外,正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约三万八千字。第一部分研究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的实施状况,揭示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实践中的数据表明,一次退查和二次退查占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总量的比重较高,且存在相同类型的案件被反复退查的情况。2013年前后,退回补充侦查案件的撤案率和起诉率都有较为明显的变化,退查案件的效果有所提高。分析退查的实施情况,主要存在着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退查条件未能对退查产生指引和约束,部分案件不符合退查的条件被退回补充侦查。二是退查案件中人权保障不到位,退查阶段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难被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异议权、申诉和控告权难以得到落实。三是退查效果不理想,一次退查后二退率较高,二次退查后撤案率较高。第二部分分析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问题的成因。退查被误用、滥用,与立法没有明确规定退查的条件、缺乏针对滥用退查的制裁措施有很大关系。根据现有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检察机关对于退查与否享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在缺乏相关制度约束的情况下,办案人员极易为了自身的利益而滥用权力。退查侵权的原因,则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没有确立起退查的正当程序,退回补充侦查完全是检察机关的单方决定,辩方无法参与到退查的决策程序之中。二是由于人权保障意识淡薄,检察机关依然将惩罚犯罪作为办理案件的首要目的和主要任务,加之法律规定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主体不明确,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在实践中未能得到落实。部分案件退查效果不佳,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检察机关退回的案件没有补侦价值,公安机关怠于补充侦查;二是退查提纲制作不规范,退查要求过于笼统,未能对补查工作产生指引;三是侦查中心主义作祟,检察权难以对侦查权形成有效的制约和监督。第三部分在前文原因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改进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的建议。要防止滥用、误用退回补充侦查,一方面需要立法明确退查条件,包括退查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适用催办函的条件、将“漏罪漏犯”退回补充侦查的条件以及自行补充侦查的条件;另一方面需要规定针对退查的考核制度以及滥用退查的制裁措施。为保障被退回补充侦查的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应当构建退查的正当程序,让辩方合理有序的参与到退查的决策程序之中。同时应增强退查中的人权保障意识,公诉部门应对所有退查案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的,应当在作出退回补充侦查决定的同时,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要提高退查案件的退查效果,则应当从三个方面努力:首先是修改退查规定,检察机关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可以直接做出不诉决定,无需经过退查程序,从而避免将没有补侦价值的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其次是规范退查提纲的写作,明确退查事项,使得退查提纲能确实对侦查机关的补查工作起到指引作用;最后是加强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引导和监督,包括侦监部门的普遍性引导和公诉部门的针对性引导两个方面,以此树立起公诉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