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开示制度研究——以美国电子证据开示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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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是随着网络的普及而出现的新生事物,涉及网络和计算机的诉讼决定了电子证据在二十一世纪的重要性。电子证据开示正是普通法系为了电子证据的特殊性而设置的程序。本文重点考察了美国电子证据开示相关的规则,结合美国电子证据开示规则的程序设置,分析电子储存信息在开示时产生的各种问题,并提出了解决之策。   全文共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概述了电子证据开示的概况,在厘定了电子证据、证据开示以及电子证据开示这几个概念之后,重点分析了美国电子证据开示的情况。文章指出了美国电子证据发展的历史沿革,并分析了我国电子证据开示缺失的原因。   文章第二部分指出了电子证据开示的特殊性,从电子证据本身和开示规则等两个方面论述了电子证据开示相较于传统纸质文件开示的特殊性。文章第三部分分析了电子证据的可开示性,分析了电子证据开示的必要性,可开示性和可行性。   文章第四部分分析了电子证据开示面临的诸多困境,包括理论困境,如开示范围,开示形式和开示程序等问题;实际困境,诸如开示费用、数据保存、档案数据和被删除的文件等,以及其他问题。   第五部分针对电子证据开示引发的各类问题提出了解决之策。为了解决电子证据开示所引发的各类问题,美国制定了电子证据开示规则。规则明确了电子证据开示的范围和形式,创造了开示费用的转移和分担机制,对数据保存和档案数据作出了特殊规定。同时,针对被删除文件和电子邮件信息,指出了开示它们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   第六部分为文章的结论。主要是展望了完善我国电子证据开示制度的意义和价值,提出了建立完整的证据开示制度,把电子证据开示制度纳入证据开示制度的程序设想。展望在我国现有国情下建立电子储存信息开示制度的可行性和必然性。同时提出了在现有的证据交换制度框架下建立电子证据交换程序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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