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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技术应用普及、自然灾害多发、社会矛盾集中等背景下,网络谣言成为当下中国不可忽视的负面现象。与传统的谣言相比,网络谣言具有传播主体更加隐蔽、传播速度更快、传播内容的更具蛊惑性的特点。网络谣言具有巨大的危害性:会降低政府公信力;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造成行业损失;诱发社会不安定因素,导致群体性事件等。从生成机制上看,网络谣言经历了五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潜伏期:公共话题的聚集形成舆论热点事件,为网络谣言提供市场;第二阶段为形成期:网络中不确定的信源出现标志着谣言的形成;第三阶段为发展期:网络谣言的版本增加,谣言由线上转移至线下,实现与传统媒体的互动;第四阶段为高峰期:主流意见形成并容易演化为网络群体性事件或现实中的群体性事件;第五阶段平息:事件得到解决或谣言被证明是虚假的。由于网络技术的普及,每个人手里都有了话筒,在谣言的每一阶段,政府、媒体、公众都可发挥不同的作用,由此决定了网络谣言治理的复杂性与艰巨性。从法律性质上看,网络谣言的核心在于明确公民言论自由保护的限度。宪法和法律确定了言论自由的界限。那就是:在私人领域,言论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利为限;在公共领域,自由应确保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当言论严重危及公共利益,就应当被制止。根据上述原则,具体而言,网络言论的法律界限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私人领域,公民应当本着相互尊重的精神,不侵犯他人的正当利益,不对他人的生活作无端猜测,施加网络暴力。在公共领域,应视情况作出具体分析:对于网络政治言论,政府应当给予其一定的存在空间。以保障民主政治的良好运行,防止公权力对言论的过度压制。但政府可以对舆论作适度引导。当然,任何网络言论都不应当危及公共利益。我国目前在网络谣言的治理方面已基本形成网络信息管理法律体系,网络实名制度也在逐步推进当中,但仍然有不少问题:第一,缺少专门针对网络谣言的立法。第二,法规对于现实的指导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第三,法规对青少年的保护力度不够。第四,对实名制的推进缺乏充分论证。第五,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度不足。第六,政府外主体参与力度不够。因此,治理网络谣言应当做到:第一,建立网络谣言的专门性立法;第二,利用网络过滤机制保护青少年;第三,可逐步推进网络实名制,但要做好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并积极寻找网络实名制的替代措施,适时取消网络实名制;第四,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加强政务微博的制度化建设,重视网络与传统信息公开渠道的综合运用;第五,强化网络服务商与公众自律,发挥互联网协会的协调作用,促成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