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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惩戒问题是目前备受社会关注的一个问题,学校应不应有惩戒权,哪些惩戒的形式是可以应用于实践的,不同学校的惩戒形式的适用如何,都是需要探讨的问题。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有关惩戒的规定缺失,对体罚和惩戒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使得在现实生活中教师缺乏一个可以参考的依据,出现了两种极端,要不学校因为怕背上体罚的“罪名”而不敢惩戒学生,使得学生的违规行为得不到遏制,侵害了学生甚至学校的权利。要不学校随意惩戒学生或者惩戒方式不当或者过度惩戒导致学生权利受侵害。
本文对学校惩戒权的性质进行了分析,认为惩戒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并列举了目前现实中存在但是法律规定欠缺的惩戒类型以及形式,对不同的惩戒形式进行了一定的分析,并对惩戒的适用问题进行了论述,以期解决现实中的问题。
文章从学校惩戒权的性质入手,认为惩戒权是学校的一种公权力。而且文章对学校惩戒权和教师惩戒权进行了区分,并从合理性和合法性两个方面论述了学校惩戒权存在的必要性。通过访谈法以及对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惩戒形式的分析归结出了我国目前一些具体的惩戒形式。如体罚、罚站、隔离、停学等,对不同的惩戒形式进行了论述,并针对不同惩戒的形式在现实中是否有可行性或者运用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进行了探讨,最重要的是要界定出什么样的惩戒是合法的,合法的惩戒的边界是怎么样的等。
文章还从惩戒的原则、惩戒主体、惩戒应该遵循的程序、惩戒的条件等几个方面对现实中惩戒的适用进行了论述。最后,认为应该加强有关学校惩戒的立法,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完善惩戒的法律规定,切实指导教学管理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