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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会计制度和税法随着经济市场化和国际化的日益加强,两者之间在发展中经历了从统一到分离到协调的动态发展过程。在计划经济时期,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的目标基本同一,两者关系趋于相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的目标出现非同一性特征,同时在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中的不同规定更使二者分离日益明显。尤其是以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为标志,我国建立了与国际趋同的会计准则体系。2007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执行更依赖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主观的职业判断与税收法定原则之间的矛盾使得两者之间的差异呈现出新的变化,目前(己)成为当前会计和税收征管工作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一方面会计与税法差异有其合理性,另一方面两者差异的扩大,造成制度摩擦,成本加大,使经济管理效率低下。 对于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实务操作上都有着不同的理解和看法。一派认为,会计和税法不应该存在差异,力主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倡导建立与财务会计平行的税务会计制度。另一派认为,肯定会计和税法差异的客观性,主张通过协调的手段来解决会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倡导会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法在法律层面展开协作,应顺应税法和会计制度之间既存在差异又相互协调的发展趋势,处理好税法和会计制度之间的关系,即税法和会计制度的部分差异永久存在,但应充分协调税法和会计制度之间的关系。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一种模式是至关重要的。目前肯定两者之间差异、加强协调的观点逐渐被广为接受,同时,在制度设计的层面上也为两者之间差异协调做出了有益的实践。 究竟如何进一步加强差异协调,既能保证企业会计制度为投资人提供充分有用的企业经营管理信息,又能为维护税法的权威性,保护国家税收的完整实现。本文以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为依据,对两者之间的差异进行了深入研究,不仅分析了差异产生的原因,而且还对收入确认和成本费用扣除等项目的差异进行了深入剖析。在论证差异具有可协调性的基础上,既从宏观方面对差异的协调提出了总体思路,又从微观方面对差异的协调提出了具体建议。 本文从四个方面展开研究,首先是对差异协调的必要性分析。由于会计与税法差异的日益扩大,不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增加了征纳双方的成本,无法反映部分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增加了涉税风险,协调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差异是十分必要的。其次是差异协调的可行性分析。由于会计与税收密不可分、两者服务对象内在一致决定了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差异进行协调不仅在理论上具有可行性,而且在实践中也具有可行性。第三是差异协调的总体思路。在分析差异协调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基础上,主张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相互借鉴,促进两者自身完善。差异协调是一个不断博弈的过程,在相互协调的基础上,应扩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所得税法中的运用,突出所得税法向会计准则靠拢。同时会计准则要增加涉税信息披露,加强对税收信息支持,而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管理层的合作和配合是上述思路得以贯彻执行的组织保证。第四是差异协调的具体对策,这是总体协调思路的具体化。与具体差异分析相对应,也分别从涉及收入类、成本费用类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差异协调进行具体阐述。 本文差异协调的具体建议是:1.商品销售收入差异协调。商品销售收入差异主要体现在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和条件上。因此建议,对销售收入的确认企业所得税法应该借鉴会计准则的规定,尽可能的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同时加大税收征管力度。2.跨年度提供劳务收入差异协调。跨年度提供劳务收入差异主要表现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形下,会计准则以已发生的成本预计是否能够得到补偿为标准来确认收入,而所得税仍以完工百分比法来确认计税收入。因此建议,企业所得税法应该采取会计准则的规定,应在纳税人经济上确有所得的前提下征税。3.让渡资产收入差异协调。让渡资产收入差异主要体现在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在合同跨期这一时点上税法与会计确认的收入将产生暂时性差异。因此建议,企业所得税法可以与会计准则的规定协调一致,认同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的收入缴纳税款。4.全额税前扣除职工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建议税务机关在实际掌握中,重点考察工资薪金的“合理性”,只要合理就允许按照会计核算的原则进行税前扣除,避免产生永久性的差异;对于职工福利费,应取消扣除标准的限制,与会计准则做法一致。5.调整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扣除基数或比例。目前对于不同的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皆规定按照相同的基数和比例扣除是不合理的。因此建议,改变目前扣除比例一刀切的做法,区分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使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宣传费的税前列支比例趋于合理。6.适当提高资产减值准备税前扣除资产范围和比例。会计准则规定,资产经过减值测试后,若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就要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而税法上规定只有当资产实际发生损失确定无法收回时才允许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企业所得税法应该适当提高企业税前扣除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范围和比例,特别是银行业扣除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范围和比例。7.保持企业所得税法税收优惠、加计扣除或摊销的规定。创新是企业发展壮大的源泉,研究开发支出允许加计扣除是为了体现了国家对企业自主创新的鼓励和扶持。因此建议对研究开发支出形成的差异可以保留。此外,对于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形成的与会计准则的差异也应予以保留,突出国家宏观政策的导向作用。这些思路和建议期望降低征纳税成本,丰富和完善会计理论和税收理论,为会计准则体系的完善以及新一轮的税制改革提供参考,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