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原因感染传染病的工伤认定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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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作原因感染的传染病,如果属于法定职业病目录中列举的种类,认定为工伤固然不成为问题;但如果不属于,那么应否认定为工伤,无论学界还是实务中均一直存在争议,且研究成果很少。新冠疫情中,人社部颁布的《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更是扬汤止沸,将这一争议推向浪尖。虽然该通知对抗疫一线人员工伤认定的做法值得肯定,但何为相关工作人员?该通知的法律依据何在?其他普通职工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肺炎为何不认定为工伤甚至应否认定为工伤?因此,探讨职工因工作原因感染传染病的工伤认定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为研究实务部门对因工作原因感染目录外的传染病持有何种态度、具体如何处理,本文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先后以“工伤认定”和“传染病”、“工伤认定”和“感染疾病”为关键词,将案件类型限定为行政案件进行检索,分别得到裁判文书61篇、10篇。排除无关的案例之后,最终筛选出14个较为典型的案例,主要涵盖因工作被派遣出国感染传染病、医护人员职业接触感染传染病等情形,进而总结出这一类案例在工伤行政确认和司法审判中的四个显著特点:第一,在认定结论上存在分歧。对于能否将因工作原因感染的目录外的传染病认定为工伤,不仅在行政部门和法院之间,而且不同地方的行政部门之间均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第二,在认定的法律依据上并不统一。在本文搜集的案例之中,即使认为应当将目录外的传染病认定为工伤,其法律依据也迥然不同;第三,对法律条文基本术语如何解释成为关键。因工作原因感染传染病能否评价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事故伤害”或“伤害”,如何对这些法律术语进行解释在此类案例中至关重要,直接影响着认定的结论;第四,注重考量《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或立法精神,以使认定结论和裁判结果与之相符。结合新冠肺炎背景下人社部颁布的《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并在对感染传染病的工伤认定实际案例进行分析之后,本文发现了目前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概括而言,即职业病目录外传染病的工伤认定道路受阻、法律适用混乱。这不利于保障职工应有的权益,在重大传染病疫情来临之时也不能为疫情防控及复工复产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如何化解这一困境,在工伤认定制度之下确定目录外传染病的纳入方式显得尤为重要。深入剖析问题背后的原因,主要可以归结于以下几点:首先,职业病目录本身存在封闭性和滞后性,除了五种法定职业性传染病之外的其他传染病都被拒之门外;其次,工伤认定的情形采用了经验主义式的罗列,欠缺一般条款,因此目录外的传染病既无法在职业病目录中找到适用空间,又无法通过开放性条款或一般条款纳入工伤范围;并且,实务部门对工伤认定立法条文中“事故伤害”等术语的理解存在差异,有的严守其字面含义,有的进行了目的性扩张,不同的理解产生了不同的认定结论与路径。针对这些成因,本文认为:首先,应当在职业病目录之下进行扩容,根据现实需求适时更新职业病目录,并在职业性传染病条目下增设开放性条款,预留弹性空间,形成列举加兜底的模式,并且仍然要强调感染传染病与接触职业有害因素之间应存在直接因果联系;其次,相关部门应在司法解释或行政解释的体系之下,对“事故伤害”等法律术语进行细化解释,减少实践中存在的理解偏差,避免过度突破法律术语的字面含义将传染病与“事故伤害”等同;另外,工伤认定一般条款也可以在列举情形之外进行补充,在职业病目录尚未修订之时将目录外的传染病绕过目录而认定为工伤,但一般条款的构建对工伤认定范围的影响不仅仅局限于感染传染病的情形,采用何种模式仍然需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进行进一步研究;最后,当前还应及时明确《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的具体适用依据,以统一适用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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